另外,我国传统的管理方式是分割式管理,视听节目内容由国家广电总局管理,而网络电信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手机电视业务能否顺利开展关系到手机厂商和电信运营商的利益,二者的监管部门均是信息产业部。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三网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各个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和权限都出现了交叉。因此,两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对促进手机电视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注释】 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王香莲.《浅析文字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台州学院学报,2004年4月第26卷第2期:第86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修正,规定:
第
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规定:
第
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