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手机电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从手机电视的技术上来讲,手机用户若想登录某个网站,还需要网站的技术支持。也就是说只有网站允许手机登录,手机用户才能够上网登录到那个网站。如果中央电视台的网站已经允许手机用户访问,那么手机用户使用多普达的手机,先登录中央电视台网站的主页,再点击观看视频节目,当然不会再引发争议。很明显,中央电视台不会放弃在电信领域的利益,不会让手机用户免费享用电视节目。
  多普达公司在其手机上设置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链接,实质上是提供了接入互联网的电脑终端。多普达公司仍然认为手机上的这种行为属于链接,但法院把这种行为定性为转播。那么,这种行为是链接还是转播呢?
  作者认为,多普达公司手机上的行为属于链接,被告先在自己网站上设置对央视网站节目的链接,手机上链接再指向前链接,从而实现手机看电视的功能。这种链接,把互联网领域的节目延伸到了电信领域。手机、PDA、电脑等都是个人数字终端,无论是手机上的链接,还是网络上的链接,都没有复制被链者的内容,只是提供了一个指向。
  4.3 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
   多普达公司在其网站上的行为和在其手机上的行为都是链接,侵犯了中央电视台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呢?法院认为,被告的两种行为均构成了转播,侵犯了中央电视台的广播权。作者认为,多普达公司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是广播权。
  《著作权法》中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看出,手机看电视的行为有一定的互动性,比较贴近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里把互联网、电信网和电视网统一看成网络,对每个网络不单独区分。
  5 结论
  多普达公司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当事人双方均不愿透漏和解协议的内容。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对手机电视实行监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应取得许可证。中央电视台是否取得许可证,相信在二审中已经明确。
  多普达公司在手机上设置对自己网站的链接,从而让用户通过手机看到了电视,这种急于求成的做法引起了争议。本案的产生,对手机电视行业敲响了警钟,在没有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情况下,急于上演手机电视是不可取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