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认为,法院没有对多普达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笼统地认定为转播,是不合理的。多普达公司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多普达公司网站上设置对央视网站在线视频节目的链接,二是在多普达535手机上设置链接,指向前一个链接。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两个行为的性质和适用法律状况。
4.1 网络链接是否侵权?
第一个行为,多普达公司在其网站上所设置的链接是否构成侵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是不是一切链接就都不可避免产生侵权问题?
互联网能够迅速发展、普及,链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网络链接的基本原理是在互联网站的网页或文本之间建立引导或搜索路径,使用户的浏览器由某一网站的网页或文本直接进入另一网页或文本,它使网络信息交互、共享、搜索等变得非常便捷。“设链接者好像是一个设置指路牌的人,使用者按照其指引的某一地址自己到互联网中去找某一内容。”[ ]链接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这并不等于说设链者的行为不会违法。
网络链接有多种分类方法,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文字链接、图像链接、视框链接。[ ]根据链接技术的不同,分为普通链接(surface linking)、纵深链接(deep linking),本文着重分析一下后一种分类。
4.1.1 普通链接
普通链接,就是被链的网页是另外一个网站的主页,当浏览者点击链接标志时,浏览器的地址栏上显示的是另一个网站的网址,屏幕上显示的全部是被链网站。只要这种链接方式不是恶意的,网络基本上接受这种链接方式,很少会产生争议。
但是,当被链接的网页中包含有侵权内容时,浏览者就可以通过链接访问侵权网站,下载侵权内容,使侵权内容进一步被复制和传播。这种情况下,提供链接服务者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已经做出了规定。2003年12月23日修改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网络服务商在事前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对侵权负连带责任。但是,网络服务商在事后得知侵权情况却没有及时制止时,应当负连带责任。这是由于网上信息量庞大,若设链者承担过重的责任,既不适应链接服务的现有技术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也不利于促进这一新兴网络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设链者扩大了侵权内容的传播范围,则负有防止侵权内容进一步传播的义务。2005年5月30日开始施行的《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也类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