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判决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目前,手机电视业务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利用移动网络实现的方式,目前美国和我国的移动运营商推出的手机电视业务主要是依靠现有的移动网络实现的。中国移动的手机电视业务是基于其GPRS网络,中国联通则是依靠其CDMA1X网络。这种手机电视业务实际上是利用流媒体技术,把手机电视作为一种数据业务推出来。第二种是利用卫星网络实现的方式,目前只有韩国在力推这种手机电视广播方式。第三种是手机中安装数字电视接收模块的方式,可以不通过移动通信网络的链路,直接获得数字电视信号。
多普达公司的手机能看电视,利用的是第一种实现方式。本案的主要事实是,中央电视台在其网站上提供有“CCTV-新闻”、“CCTV-4”、“CCTV-9”的在线免费视频直播,多普达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了对这三个视频节目的链接,手机上设置了指向多普达公司网站的链接,手机用户即可以观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央视公众公司对中央电视台节目在电信领域享有专有使用权,多普达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上播放电视节目。
作者认为,本案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适用《
著作权法》,而应当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多普达公司侵犯了央视公众公司的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并非著作权。如果原告是中央电视台,而不是央视公众公司,则应适用《
著作权法》和《
商标法》。
本案中,原告央视公众公司享有的是对中央电视台节目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不是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又何谈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央电视台并没有提起对多普达公司的诉讼,本案并不涉及中央电视台与多普达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没有必要在判决书中针对多普达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中央电视台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进行认定。换句话说,多普达公司是否侵犯中央电视台的权利是中央电视台与多普达公司之间的事情,并不涉及央视公众公司。而且,多普达公司是否侵犯中央电视台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也不是判定其行为是否侵犯央视公众公司专有使用权的前提。
4 涉案行为剖析
法院认为,多普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生产的多普达dopod 535手机中,并在其网站上为销售此款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法庭上,多普达公司以善意链接为由而否认侵权,认为多普达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目的只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且未从中收取费用,因而不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