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吴艳
【摘要】手机电视业务方兴未艾,知识产权问题层出不穷。手机厂商在手机中提供对网络上电视节目的链接,手机用户从而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手机厂商把电视节目从互联网领域延伸到了电信领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手机行业和电视行业分属两大监管部门,为促进手机电视业务的发展,需要两大部门的协调。
【关键词】网络链接 手机链接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
手机电视作为3G移动通信中主要的新业务之一,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飞跃。但是,手机电视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播放电视节目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2004年12月12日,因手机电视而引起的诉讼——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众公司)诉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达公司)、北京协亨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亨公司)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败诉。
1 案情简介
本案中,多普达公司研制生产出了多普达dopod 535手机,进入网络电视功能入口后,页面上显示“CCTV-新闻”、“CCTV-4”、“CCTV-9”的链接选项,分别进入,可以看到与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对应的实时节目。收看“CCTV-新闻”节目时,显示地址为“http://www.dopod.com/tv/tv_list.htm”。登录互联网,键入上述网址,打开的网页上显示 “CCTV-新闻”、“CCTV-4”、“CCTV-9”等链接,点击选项亦可收看节目。另外,多普达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利用“新闻联播”等商标对该款手机作宣传。
2003年3月7日,央视公众公司曾与中央电视台总编室签订协议,中央电视台将电视节目在电信领域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独家授予央视公众公司,且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再授权给第三方。中央电视台后追认其总编室有权代表中央电视台签订此合同。本案一般应由中央电视台与央视公众公司共同起诉侵权人,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中央电视台表示就本案不起诉多普达公司,在此情况下,作为排他性专有使用权人的央视公众公司有权单独起诉。
2 判决书要旨
法院认为,多普达公司侵犯了央视公众公司在电信领域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专有使用权。
协亨公司作为多普达dopod 535手机的销售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对原告诉二被告使用“新闻联播”商标侵犯商标权一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
著作权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
二十四条、第
四十七条第(五)项、第
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