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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需求、愿望与体制的抗争

  这样的情况果然发生了,黄洪涛想去深圳平安,却被足协的操作程序裁判到四川全兴队;邓乐军也想去深圳平安,却被财大气粗的山东鲁能以2O1万的身价强抢回家;孙博伟想去重庆红岩,却被深圳平安接走……如果不愿意,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今年就失去转会资格。哪一个青春韶华的姑娘愿意白白浪费一年的青春?只好听了父母之言上花轿,大有“上错花轿嫁错郎”之感!
  这完全是一出“拉郎配”,90年代的“盲婚”。可能有人会讲,包办婚姻不一定过得不幸福,邓乐军在鲁能不是过得挺好吗?但仅仅几个幸福的例子就能肯定包办婚姻的丑陋吗?显然不能。
  而且,球员更喜欢哪一支球队,球队更青睐哪一位球员,这完全是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事,是应该由价值规律去调节的。在整个中国都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转会这一个小小环节也完全可以放心由它去,没有什么放不开的。
  在中国足协所有的政策法规中,《转会细则》是一部重头戏,因为它往往要涉及多方利益,影响面较大。
  1998年的《转会细则》显示了足协这样的决心:不令大权旁落。队员能够去哪一支队伍踢球构成了转会的核心,而中国足协规定这一过程要由它来完成,即由它控制整个转会。理由是:防止幕后交易。
  但是,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被滥用。因此,要有权力的制约和平衡。细读《转会细则》之后已很难发现有什么地方可以监督足协。足协将如此之大的权力完全抓在手中,谁又敢保证不被滥用?又有谁能保证官员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能够抗腐蚀永不沾,一尘不染呢?在《转会细则》出台以后,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幕后交易可能免除,但又怎样避免俱乐部与足协之间、球员与足协之间的幕后交易呢?
  也许这是杞人忧天。但是法律就是建立在对人性不信任的基础上,因为人性的关系,所以才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既然要立法,既然要体现法治而不是人治,那么就应该对所有人加以规范,任何人也不能例外。
  第三,条文变更频繁,法无定法。
  说到条文的修改,不由得想起《转会细则》修改速度之快令人应接不暇。自《转会细则》出台以后,真是一年一变样。居然有权威报纸说:“由于新的转会细则尚未出台,中国足协在原《运动员转会细则》的基础的作一些改动,作为1998年的转会工作准则。”似乎转会规则就应该一年一变样。
  那就错了。
  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贵在具有恒平性、长期性、可预见性,让人们能够预见自己在该项法律下行事能产生的后果,这样人们才会有安全感,才能更好地守法。法律最忌讳的就是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当年大王涛转会引发的国安,万达争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1995年《转会细则》与1996年转会细则在关键条款上有了重大转变。这一改变完全能够产生相反的仲裁结果。诉讼双方,一方面坚持使用1995年的转会细则,因为事情发生在''95赛季。而另一方要求使用1996年的转会细则,因为新法是因为旧法规不健全而加以修改的。双方都有道理。
  最后足协还是硬判了,但不知到底用的是哪一年的细则。
  鉴于此,很希望中国足协能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出一部分有预见性的、令人很难钻空子的转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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