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中国足协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各俱乐部及球员发生纠纷时,应该依据章程秉公处理,顾全大局,舍弃小利,不能瞻前顾后、优柔寡断;或者为了兼顾各方利益,毫无原则地“和稀泥”,作出裁决缺少法律依据而难以服众。
《转会细则》规定:
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关争议不得在中国足球协会之外寻找申诉和裁决。
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将申请裁决书一式二份和调查费2000元递交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在接到申请裁决书后30天内作出裁决。
对第一次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中国足球协会复议,并交纳手续费5OO元。中国足协会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3O天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一次裁决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复议的决定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不出所料,规则是规则,实际执行是实际执行。中国足协官员有时置规则于不顾,在中间和起了稀泥。而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认为不可能完全按《转会细则》办的足协官员居然是当年《转会细则》的起草人。
中国足协在处理蔡晟、张军、冯志刚转会深圳队时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气焰。
当然,中国足协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一支二流球队来说,转出几名主力,不亚于釜底抽薪。可是,已经有制度摆在上面,断然不是金碧辉煌用作招牌的,不遵守无以维护制度的尊严。而且,转会的目的应于人才的交流,好不容易才割除了地方禁锢的樊笼,却要人为地再插上几根板条,的确与实施转会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而在此以前,博斯曼案如同飓风一样席卷了欧洲足坛。
1994年,效力于比利时标准列日队的国球员杰·马·博斯曼在同列日队的合同期满后要求转会法国敦克尔刻。列日队要求敦克尔拿转会费来,敦克尔刻付不起,博斯曼转会不成,又无法上场比赛,于是将欧洲足联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要求给以1OO万美元的经济损失费。
在漫长的5年诉讼中,小人物博斯曼凭着对自由的信仰和追求,在贫困的情况下,一直坚持不懈,终于撬动了实行了近百年的转会制度。
博斯曼认为:现行球员转会制度和种种限制影响了球员在欧洲流动,这是违反欧盟法律保障的。他要求欧盟国家的职业球员同欧盟国家其他劳工一样,拥有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
由于该审判结果将形成普遍原则和直接影响到现行转会制度,影响到大小俱乐部和大小球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万众瞩目。
博斯曼法案的影响在审判尚未成定局时就已可以预知。
一是对较小俱乐部的影响。小俱乐部基本上是培养球员并将有天赋的新秀卖给大俱乐部来维持生存。如果自己培养的优秀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就成了自由人,从他加盟的俱乐部处得不到转会费补偿,小俱乐部只有破产。
二是土生土长的欧洲传统足球国内球员的就业机会将会大大剥夺。俱乐部都会去寻找廉价劳动力。有人担心未来AC米兰队同巴塞罗那比赛时,会是11巴西球员对11阿根廷球员的比赛。
然而,即使这样,博斯曼还是胜诉了,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公民的自由权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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