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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转播费,火中的栗子

  北京有线电视台在12月10日的节目中宣布此事不久,中央电视台首先作出反应,声明“此协议无效”。随后不久,中国中协发布了《关于切实执行<甲A联赛协议>、<足协杯协议>中的有关电视报道条款的通知》,间接地否定有线台与北京国安俱乐部签订的协议。
  该通知指出:“只有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的地方电视台,才拥有甲级联赛、足协杯赛和当地比赛的现场报道权,俱乐部不能将这一权利出让给其它机构或单位”。并明确表示:俱乐部可以从比赛转播权中获益,但只能与获得中央电视台授权的地方台合作,协商。
  中央电视台体育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线电视台无权买转播权。1994年我们通过广告时间与中国足协换来报道权,协议有效期一直到1998年12月31日止。甲A转播权在我们手里,地方则只有受委托给我们传送信号才拥有转播权,在北京地区,委托的是北京电视台。”
  北京有线电视台体育部负责人对此说法不以为然:“传输电观信号不等于转播权,中央电视台可以委托某家地方电视台为其传送信号,但这家电视台并没有权力进行转播,中央电视台以为自己当然拥的转播权缺乏逻辑……”。
  一时间,关于转播权之争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
  1997年1月6日,北京有线电视台体育部与北京印象广告公司同时收到北京国安俱乐部的传真,传真上称:“……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提出解除合同……”这是一个可以想象到的结局。
  1997年国安甲A联赛的转播权仍然归属了北京电视台。
  对此结局,有关方面反应不一。
  俱乐部是竞争的受益者。因为俱乐部可以向北京台争取优惠条件,估计国安的收益也能超过20O万元。但国安俱乐部负责人坚持认为:转播权通过市场解决是好事,这增加了俱乐部的造血功能。
  有线电视台方面则愤愤不平:“转播权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你不转,有人转,一家电视台包打天下的日子早该一去不复返了。”
  在中国足协的有关文件中,也有如下内容:“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足球比赛中,拥有通过电视或广播直播、缓播或选播的权利。”“比赛的播送权由主办该项比赛的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按协议转让,只有获得转让的单位,方可制作比赛的电视或广播节目……。
  如果各足球俱乐部采取某种方式的联合,将会给电视台以巨大的压力。
  因此可以看出,电视台向足球俱乐部支付电视转播费,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至于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
  在足球俱乐部获取电视转播费时,还存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足球俱乐部,还是由本国足协控制转播权的问题。在欧洲足坛,这种斗争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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