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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经济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基于日美经验的启示

  3.建立对规制者的司法监督制度。目前按照有关规定,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并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即公众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但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行政规章审理案件。即法院可以对行政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其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将政府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纳入诉讼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对于政府依法行政和保护多数相对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鉴于现实的情况,可以先在少数部门、小范围内试行对规制者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制度。将这些部门制定的规制政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允许公众、企业和利益团体等就政府规制向法院提出诉讼;设立专门的规制政策督察专员,处理与规制问题有关的投诉,加强规制者的行政说明责任。
  4.完善规制听证制度。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更是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我们要健全和完善现有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政府决策过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使它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应扩大实行听证的政府决策的范围,而不仅仅限于价格决策听证。应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哪些政策必须实行公开听证会。其次,要规定切实可行的听证操作程序。对听证委员会的组成、听证内容、公告及通知、选择和邀请听证人、收集证言和准备材料、证人作证的形式及顺序、公开原则与秘密听证、主持听证与法定人数、听证时间与证人作证、询问与回答等问题明确规定。还要规定对待听证意见的态度和处理办法。可以规定听证记录是法案形成的重要依据,且要将听证意见公诸于众,在最后公布规制法规时要说明哪些意见被采纳了,哪些意见未被采纳及不被采纳的理由。此外,应该将这一套程序制度化并确保严格执行,避免“有法不依”随意处理的现象。
  5.建立规制政策评价制度。各部委的规制草案首先要提交规制委员会审查,由委员会提交规制影响分析白皮书,白皮书要包括以下内容:规制的必要性;规制的预期效果及其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规制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规制施行后,被规制方要负担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实施规制需要付出的人力和财力成本和收益及两者比较分析等。此外,还应把规制政策实施效果与各部委行政长官的政绩考核联系起来,加强对官员的问责度,以保证新出台规制措施的质量。委员会还应将审查和评价的结果公开,以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公开性。规制实施一段时间后,还应根据一套合理的指标体系评价规制的实施效果,是否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是否提高了全社会的福利。这个过程也应该将专家评价和公众评价相结合,公众用自己的切身感受(是受益了还是受损了)给对规制政策的满意度打分。对事实上损害了社会最广大公众利益的规制应该予以修正和取缔。此外,在建立自我审查机制的基础上,还应主动接受外部公众如WTO的规制政策评估和建议,“以评促建”,逐步实现我国政府规制内容和手段的科学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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