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阶段我国的公众参与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受经济、文化、政治发展、制度安排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机会较少、渠道不畅、参与的制度化保障还很不健全、公众参与意识不够等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制度化程度不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公众参与往往流于形式。目前主要的公众参与形式——听证会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试行的,在自来水、煤气、电信、铁路等自然垄断部门的定价等方面召开了一系列的听证会,但暴露出听证会不符合公开性这一基本要求、公众参与人数不足、缺乏代表性等问题,导致听证会的结果有利于垄断厂商而不利于公众消费者。
(二)经济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
加入WTO要求我国的政府规制行为要符合国际惯例,规制政策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公众的有效参与,将各项规制政策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是提高规制政策透明度的有效途径。因为公众参与政府经济规制过程可以提高政策的透明性,减少官僚主义和政策腐败现象,促进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树立中国政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良好形象,同时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目前我国政府经济规制中的公众参与水平与其它实行市场经济的民主国家如日美还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可以吸收它们在政府规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有益经验,提高我国公众在政府规制中的参与程度,以达到提高规制政策质量的目的。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做以下几项工作:
1.制定行政程序法和信息公开法。从日本和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法律是公众参与政府规制的基石和保障。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是政府实施规制的基本依据。有了行政程序法的约束,在同意或拒绝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许可证的撤销,行政指导时就会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国家机关情报公开是当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础,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我国也应尽快制定一部这样的法律,不仅利于政府规制行为的规范化,更利于转变政府工作作风,体现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
2.成立一个独立的官产学民四方互动的规制委员会。在政策制定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要求越来越高的时代,国家重大规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需要官产学民相结合的体制。中国应该成立一个由政府官员、产业界、学术界和民意代表组成的规制改革委员会,并且委员会中的民意代表必须占到一定比例。目前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主要是政府、企业和专家学者,普通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与普通公众是国家的主人和大多数的现实是不相符的,违背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因而削弱了规制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作为规制的对象,垄断企业行为具有自利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社会大多数公众的利益相违背的,甚至可能发生“俘获”政府的情况。与普通公众相比,专家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特长,但其意志和利益不可能与公众的意志和利益始终完全一致,有时它们可能会曲解民意,出现专家专断的现象。因此,如果没有普通公众的充分参与,政府的规制政策有可能偏离增进全社会福利的规制目标。普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参与可以有效地克服“政府俘获”现象和“专家专断”现象,让政府听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声音,从而制定出更加符合民意、更加民主、更加科学的规制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