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中国经济规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基于日美经验的启示

  1.规制政策制定的程序要求。为了保证政府规制立法的公正性,美国建立了严格的规制立法程序。1946年开始实行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将美国的规制政策制定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正式的规章制定必须遵循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由于这个程序比较缓慢、耗时和昂贵,因而较少被采用。非正式的规制政策制定程序被成为“公告——收集意见式的法规制定”,它不需要举行听证会。但规制机构必须先发布一项公告,表述拟将讨论的提案的内容,然后允许所有感兴趣的(或受法规影响)的人提出自己的意见。[8]在收到这些意见后,规制机构才能颁布最终的法规。20世纪70年代,为了加强规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国会在规制机构组织法中增加了更严格的程序,因此产生了通常所称的混合规制制定法,虽然它也没有正式规制制定的听证会要求,但在加强公众参与的要求方面比非正式的程序更加严格。
  2.情报自由法的保障。对规制机构神秘行为的介怀及信息的滥用导致了“情报自由法”在1966年的出台。国会为了使规制机构能提高对公众的责任感,指令机构的档案必须向公共利益集团、学者、新闻记者及其它有关团体(还包括外国人)开放。法院依据此法要求所有的机构、政府部门及独立性规制委员会公开除了九类得到成文法免除公开义务的所有机构档案。
  3.规制协商谈判制度。20世纪80年代,美国环境保护局开始尝试一种基于利益谈判制度的规章制定法,尝试取得了成功。这种做法被写进了1990年颁布的《谈判规制制定法》中。这种制度要求规制政策的出台应当通过规制当事人的协商谈判程序。该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拟议规章前,先设立协商谈判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规制者和被规制者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代表组成,并且协商谈判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通过这种规制谈判协商过程,使得政策问题结构化并提出尽可能多的规制方案,最后谈判的各方代表达成一个最低限度的各方都能接受的决定。通过整合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找到政府意志和公众利益的共同点与结合点,给政府依法规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构建中国经济规制的公众参与制度
  (一)我国经济规制中公众参与的现状
  我国宪法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在我国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具有宪政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双向互动的利益表达与决策机制上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公众参与的渠道得到了开辟和拓宽,公众参与的内容有了实质性的推进。十六大又提出了“扩大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目标,当前以参与、回应、互动为特征的新的决策理念正悄然渗透到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