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行政程序法规范政府规制行为。1993年,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翌年该法生效。行政程序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在同意或否决许可证或执照的申请、进行逆向处理(如许可证的撤销和企业的终止)、发布行政指导和通知时,所有中央政府各省和厅必须遵守有关的规则;(2)政府机关必须制定和公开他们对申请进行评价时使用的标准;(3)行政机关必须制定出发放执照、许可证和同意书等的标准处理期限等;(4)相对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服从行政机关发布的指导,行政机关不得越权指导。
2.建立政策评价制度。2001年6月,日本政府参照美国的联邦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PRA)制定了政策评估法案,2002年4月该法案开始实施,全面引入政策评价体系。希望籍此能够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加强公众对官僚体制的问责度,改善公共行政的质量。根据这一新体系,各省和厅需要从必要性、公平性、有效性和效率的角度对政策进行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总务省内设立一个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民间专家组成的独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确保对各省和厅的政策评价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每个财政年度,各部和总务省都要向社会公布一份评估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3.实施信息公开法。2001年4月1日,日本施行了适用于中央政府各省和厅的信息公开法。该法的宗旨是:根据国民主权理念,就行政文书开示的请求权做出规定,依此规定谋求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更加公开,使政府的诸项活动向国民的说明责任得到履行,同时有助于推进在国民正确理解和批评之下的公正、民主的行政。”通过信息公开而使体制具有透明性,有助于使这种体制更具公平性和高效性。从这一意义上讲,信息公开法的实施,对日本来说,是摘掉在世界上常常被人视为“不透明社会”的帽子、提高透明度的重要机会。
4.实行公众评议程序。1999年4月1日,日本的公众评议程序开始生效。该程序调整的范围包括内阁的命令,总理大臣办公室制定的条例,各省制定的条例和通告,以及在对超过一人的行政指导中统一适用的指南(非公开的指南除外)。公众评议程序要求中央各省厅对拟议的规制预先发布公告,为公众提供30天左右的对其进行评议的机会。规制草案的公告中应最大限度地解释规制的目的和它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公众评议期满之后,省或厅公布公众评议的观点,做出最后的规制决定,并指出他们根据评议对规制草案所作的改动。
(二)美国的经验
在美国,一项规制政策的诞生首先要由联邦政府或各级政府将规制的议案提交至国会或各级议会,然后经过专家智囊团的咨询、规制调研以及听证会、辩论会和规制谈判等公众参与机制收集大量的信息,最后才能出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企业或代表企业利益的中介组织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美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政府规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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