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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

  增进金融市场自律其实就是加强金融企业的自律,加重责任就是一种可行的自律措施。如果实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若金融子公司破产倒闭,金融控股公司的损失更大,因此,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子公司股东的约束作用得到加强;对于银行的非存款债权人来说,在“交叉担保条款”的要求下,金融控股公司体系中其他金融子公司的破产将影响关联银行的清偿能力,使其不得不更密切关注银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债权人来说,金融控股公司在加重责任制度下将比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从而有着更密切监督金融控股公司的激励。
  3、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有政府救助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必要时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或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对陷入困境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采用再贷款或托管等方式进行救助,但是这种政府救助制度具有政策性、非常态性和随机性等特点,一方面再贷款等救助方式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政府的救助制度会引起金融控股公司和下属金融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如果我国引入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通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其陷入困境的金融子公司注资或对其破产倒闭的金融子公司承担适当损失,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政府实行救助制度的负担,一方面有利于克服政府救助制度引起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下属金融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目前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足和政府救助制度的缺陷。
  4、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浪潮
  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具有信息优势、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以及服务现代化等优势,但是也存在着利益冲突、非法避税和不正当关联交易等缺陷,而且我国现阶段存在金融市场尚不发达,资本市场不健全、金融机构管理能力不佳与监管能力不强等特点,不宜发展过多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方面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运营进行规范,有可能引起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不规范,扩大金融风险等问题,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而加重责任制度有利于遏制资本能力不是十分雄厚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另一方面,组建过多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参差不齐,发生“小而全”等问题,不利于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从而造成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浪费。而实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资本不是十分雄厚的企业或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因为如果金融子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资本充足率不足、清偿力缺乏或破产倒闭要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加重责任时,其有可能无法承担这种加重责任。当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引导这些投资者以参股等形式进入金融业,一方面能满足其投资金融业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我国目前金融业资本匮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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