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必要性研究
1、 克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金融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此类道德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股东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制度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有可能(尤其是在公司资产降低或为负值的情形下)利用公司资金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如果因此能获得高回报,这种高回报主要归于作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如果遭受损失,则金融控股公司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鼓励所控制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从而引发道德风险;(2)政府救助制度。我国目前存在的大多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制的资产基本上为国有金融资产,为了保护国有金融资产、履行法律规定或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政府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金融子公司尤其是银行总是会通过再贷款或托管等形式进行救助,这就可能使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基于即使遭受损失使得公司破产,政府也会出面解决的认识,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投资以获得高额回报,也易引发道德风险;(3)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与资产规模。金融控股公司是集团联合经营、法人分业经营的企业法人,尽管各个金融子公司之间有各种防火墙,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金融控股公司仍有可能在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之间调配资金。由于银行在我国受到政府救助制度的保护,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利用其对各个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将风险集聚于下属的银行子公司,最终由银行的债权人和政府承担损失而发生道德风险。此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庞大,政府出于对整体经济发展的考虑,一般不会让金融控股公司破产倒闭,而是会用再贷款或托管等形式尽量避免其破产倒闭,这就是所谓“太大不能倒闭”的问题,这也是个引发道德风险的源头。
如果引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则有利于减少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金融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因为在加重责任制度的要求下,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子公司倒闭时的需要承担的损失会超过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即对其子公司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损失所承担的股东责任比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更大。因此,加重责任制度会激励金融控股公司尽量减少金融子公司的损失。通过这种反向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从通过增加所投资的金融子公司的风险、企图牺牲其他厉害关系人的利益而获利的投资者,变为力求减少所投资的金融子公司的风险而获利的投资者。
2、增进金融市场自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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