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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案件的一点思考

  (三)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房屋拆迁案件涉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开发商、被拆迁户三方,房屋拆迁关系是多种法律关系的交叉点。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一旦作出拆迁裁决,便会与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形成拆迁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被拆迁人是拆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拆迁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告,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谁起诉谁就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便是第三人。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还会因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拆迁行政案件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律关系复杂。加之有些具体的事实较难认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欠缺操作性以及拆迁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等原因,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一定的难度。
  (四)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
  拆迁改造一般是对城市旧区进行。拆除旧区的房屋,人民群众普遍持欢迎态度,一般没有意见,争议不大。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拆迁补偿方式与补偿标准、安置用房面积与地点、临时周转方式与期限等方面。对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有时也会出现争议,但不集中。在具体的个案中,当事人起诉的理由有时是单一的,如只对安置用房的地点不服;较多情况下理由是复杂的,既会对补偿方式与标准不服,也会对安置用房地点与面积不服等等。
  例如,我院2002年受理的一起密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对密云县密云镇南菜园三户农民强制拆迁一案,当事人仅此三户,但由于该村全体村民均涉及拆迁,且由于历史原因,全村上下认为拆迁赔偿金额过低,对拆迁工作极其抗拒。全村二百余人,相互交织,自成一体,在村中悬挂铁轨,村口安排“放哨”人员,欲暴力抗拒拆迁,情况相当紧急。该案正是拆迁案件中的典型。
  在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院行政庭不断摸索,积累了一些自己的经验:
  1、 领导重视。对该类案件,从立案开始,院领导就组织
  行政庭、执行庭等相关庭室积极配合,做好每一步的工作,注意沟通协作。
  2、在遵守职业纪律的前提下,同县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情况,注重协调和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3、 注重宣讲,以理服人。在处理该类案件,我院行政
  庭积极对被拆迁户宣讲法规、政策,化解矛盾,做到以理服人、以礼服人。
  4、 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采取强制措施,可以起
  到立竿见影的作用。采取以上措施以来,我院行政庭审结的各类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当事人在接到判决和裁定后,大多数被拆迁户都服判息诉,主动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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