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怎样的救济制度?比较权威一点的看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3]这一概念是有失偏颇的。人格身份作为一种抽象的东西,之所以能够受到法律保护乃在于其上体现出一种利益,这种利益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精神上价值,而非物质上价值。在日益关注精神健康的今天,精神上的价值与物质上的价值在法律面前同等重要,故而立法将人格身份上升为一种权利予以保护。对这种权利的侵犯直接导致的损害就是精神上价值的消失或减损,也就是精神损害(当然也可能会附带产生物质上价值的消失或减损,比如某当红影星被指称吸毒,致使不再受欢迎,身价下降了)。因而,对于侵犯人格、身份权利的行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自不待言。
问题之一:于人身受损害之情形,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时,肉体之创伤必然产生精神上痛苦。于此情形,若侵害人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则此种刑事上制裁是否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创伤?若侵害人不构成犯罪,则大多是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之类,或加上赔礼道歉,此种行为是否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创伤?笔者以为,在许多情形下,是无法弥补完全的。比如;绑架犯罪,强奸犯罪,致害人即使受到刑事制裁,受害人心灵上遭受的创伤也远不能弥补,此时,即有必要附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问题之二:于财产受到损害之情形,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般认为,人于财产之上,享有的多为财产上利益,因而对于财产受侵犯之情形,通过对财产受损状况给予相当之弥补,即为已足。但这并不能排除,有些物质财产,人于其上,享有的不是物质上利益,而是精神上利益。比如:逝去的亲友的遗物。从物质上来讲可能价值较小,可对当事人而言,却有极大之精神价值。于此种受侵害之情形,若不给受害人以救济,有违法律之正义。若套用财产损害赔偿来救济,实乃难生其效。最好的办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基于上面的论述,笔者以为,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判断之标准应在于:该精神损害是基于精神性权益受侵害而生,还是基于财产性权益受侵害而生。若是前者则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是后者则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因而,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指民事主体因其精神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之物质性救济的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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