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种情形,在许多司法区强奸被认为是一个一般意图的犯罪。这样,普通法将不允许Bo提出自愿醉酒的证据以否定强奸罪的犯意。这可能看起来是不公平的对于被告来说(尽管不是对于曾遭受了其不愿意的性交的被害人而言)。但毕竟,Bo的主观心态与第一种情形是完全一样的。尽管受到了酒精的影响,Bo在这两种情形下均认为Amanda是同意与其性交的。然而,简单因为法院裁决强奸是一般意图的犯罪,他就不将被允许提出自愿醉酒的证据。然而,在模范刑法典中,这种分析实质上跟第一种情形一样。Bo能提出证据假如他试图去否定被指控的犯罪要件的话。假如制定法上的强奸要求被告是有意地、有目的地、明知所有要件而实施强奸的话,那么,提出自愿醉酒的证据是被允许的。
对于第三种情形,Bo无论在普通法上还是在制定法上都允许提出自愿醉酒的证据。按照普通法,他将被允许提出证据证明因为他失去了意识而在身体上不能完成性交行为。同样,模范刑法典也允许他提出证据,因为这与被指控的犯罪的要件有关。他可以辩护说,他不能,因此也没有从事自愿的性交行为。[6](P.469-471)
可见,在英美法上,在自愿醉态情形下,醉态能否成为有效的辩护理由,基本取决于法院将被指控的犯罪划归一般意图的犯罪还是特定意图的犯罪。一旦认为是特定意图的犯罪,则通常会因自愿醉态而否定犯罪心态的存在,从而宣告无罪。然而一般意图犯罪与特定意图的犯罪的划分,至今没有理想的普遍认可的标准。而这也是关于醉态辩护改革的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在后面还将继续阐述。
二、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 Intoxication)
大多数的司法区将非自愿陷入醉态的被告人与精神病人同样看待。这样,一个非自愿陷入醉态的被告人,因为他的醉态而不能辨别出正确与错误,或者又存在不可抑制的冲动去干坏事,或者实质上缺乏认识自己行为的犯罪性或使他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能力,根据司法规则, 因而其能进行有效的合法辩护。当一个人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被迫服用使其陷入醉态的物质而陷入非自愿醉态, 或者是由于不明知也没有理由知道物质具有致人醉态的性质而服用该物质。模范刑法典主张,大量咽下某种物质所导致的病理性醉态属于非自愿醉态,因为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这种服用的异常可疑性。[7] (P.190)
非自愿的醉态,由于因醉态而否定了犯罪心态的存在,故无论是一般意图的犯罪,还是特定意图的犯罪,都是一个有效的合法辩护理由。[8] (P.140) 但关于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她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而陷入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因为醉酒通常总是自愿的,如果被告人主张自己是非自愿醉酒,可能要由被告人提出。证明责任往往由王室法院承担,但英国《1986年公共秩序法》第6条第5款对该法所规定的犯罪要求被告人出示其醉酒非由自愿引起或治疗引起的证据。这也许是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趋势,但是,“出示”与“证明”相比,被告人可能仅仅是负有举证责任。[9] (P.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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