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关于醉态的一个基本分类是所谓的自愿醉态(Voluntary Intoxication)与非自愿醉态(Involuntary Intoxication)。自愿醉态,也称自我招致的醉态(Self-intuced Intoxication),是指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服用的酒、毒品或药物可能会引起醉态仍主动服用,并因此而导致的醉态。而非自愿醉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识到其所服用的是酒、毒品或药物,或没有于料或预见到这些物质的反应,而在服用后引起的醉态。[5] (P.461-462) 关于自愿醉态的典型裁决规则为,它不能否定一般意图(general intent)的犯罪,但可以否定特定意图(specific intent)的犯罪。
被告决定去抢银行,但胆量不够,当其借助酒精的作用真抢了银行,或者铺杀了珍稀动物时,显然属于自愿醉酒。
关于强奸案中能否主张醉态辩护,存在广泛的分歧。一些法院持否定态度,因为他们把强奸看作一般意图的犯罪,不认为醉态能否定强奸罪的犯罪意图。 另外一些法院则认为,当被告非常严重地陷入醉态,以至于不能形成进行性交的意图,那么他就不应该被判有罪。 但即使承认强奸案中的醉态辩护,这种辩护也极少可能成功,除非被告人没有意识。既不是因为醉酒而不能记住这件事,也不是因为醉酒而错误地相信被害妇女同意性交,能够构成有效的辩护。
美国学者关于强奸案还设例如下:Bo在酒吧里喝得烂醉如泥。他在喝酒时遇到了一个叫 Amanda的女孩,她也正在喝酒。他们一起跳舞、喝酒达几个小时。而后,Bo问她是否愿意到他住的住所去。Amanda非常愉快地接受了邀请。在他的住所里,他们又对饮了几杯。然后设想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形:(1)Bo 脱掉了Amanda的衣服并试图与其性交。然而,Amanda发出呼叫,正巧被一位路过的警察听到。这位警察破门而入,以因蓄意强奸而行凶伤害的罪名逮捕了Bo。(2)警察直到Bo得逞之后才听到呼救声,破门而入以涉嫌强奸的罪名逮捕了Bo。(3)Bo开始去脱Amanda的衣服,试图与其发生性交。一会儿之后,他被破门而入的警察叫醒后以涉嫌企图强奸的罪名逮捕了他。Bo矢口否认他曾开始性交,声称他因为醉得厉害昏睡过去了。针对这几种设例,美国学者作如下解析: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为因蓄意强奸而行凶伤害是属于特定意图的犯罪,后来普通法允许Bo提供他整个晚上都在喝酒的证据以证明Amanda曾经同意与其性交。假如能让陪审团相信这一点,则他不将被宣判因蓄意强奸而行凶伤害的犯罪。因为他自愿的醉态阻止他形成强奸的特定意图。他没有意图和一个女性在其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交。他可能被以轻得多的伤害罪名指控,然而,假使伤害的罪名是一般意图的犯罪的话。模范刑法典也将允许Bo提供那些从逻辑上看与否定被指控的犯罪的要件有关的证据。这样,制定法要求他是明知对方没有同意而与其发生性交。他自愿醉酒的证据可能否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假如,然而在这个司法区制定法上的强奸将对对方的同意持轻率的态度作为犯罪的要件,那么,模范刑法典将不允许Bo使用这个证据去否定这种轻率的心态。通过饮那么多的酒,Bo减弱了估量Amanda是否同意与其性交的这种风险的能力。饮酒这种行为就足以满足制定法上强奸罪所要求的轻率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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