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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法务会计及其定位

  一、历史回顾:短暂的法务会计发展史
  应该说不管是1817年就出现法务会计还是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无论如何,真正发展时期应该说是最近20,30年的时间,而在中国这个期间要更晚一些,也就是最近几年才有学者开始关注法务会计。确切的说,在中国,法务会计只是刚刚起步还称不上已经进入发展时期。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在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在理论研究上至今也还是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体系。尽管如此,但由于我国引进法务会计只是近几年的事情,而且没有得到会计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使得其没有太多的学者对此的研究,也就使得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非常落后。
  当时在美国,由于出现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这些案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会计做假帐来实现,它不仅使投资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而且也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经济秩序的信心。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就对这些经济丑闻的帐薄进行调查。而对这些书面证据进行直接、有效、专业的判断和追索的方法就是法务会计。
  在我国,根据2001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对渤海集团存在虚假上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数据的结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第一例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案—“渤海集团民事侵权案”被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官的相关专业能力的范畴,使案件悬而未决。
  二、源由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在全球经济持续不断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在资本市场的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成为关键,而会计信息在其中起着相当重要的导向作用,有时,甚至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因此,要保证资本市场的有序,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成为根本。但是,在中国现行的体制下,法律和会计实务甚至同等效力等级的法律之间都会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比如,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在会计实务上的做法和税法上的要求是不一致的,要进行一定的调整,这个已经是在会计界普遍接受的事实。在此以所得税中的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不同为例子说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企业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一律采用备抵法,及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并计提坏账准备,实际发生坏账时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关的应收款项的方法。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4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原则上要求采用直接转销法,即待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计入发生坏账当期的损益,并冲销应收款项的方法。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就不仅可以看出会计和法律的冲突,而且也可以看到法律甚至和法律发生冲突,而且在实务中,其差异远远超过上面这种情况,比之更为复杂更为微妙。虽然以上情况的存在不少,但说到底法务会计主要还是因为在法治的进程中出现的财务舞弊,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而产生的发展起来的学科,是会计对法律的专业支持的需要。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导致了会计信息的舞弊现象不断增多,跟法制经济格格不入,使得现有的审计、会计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需求。因为虽然现代会计的长足发展却无法解决涉及法律法规的一些经济事务,而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又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证明,由此可知,无论是单凭会计知识还是法律制度都无法解决新经济时代出现的一些比较特殊的问题。[ ] 所以法务会计的出现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中国还存在法律体制的不健全的问题,但法律和会计实务的差异,却可以通过法务会计来解决。法务会计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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