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的成本向第三方的转嫁
当事人成本向第三方的成本转嫁,是指将本来应由当事人负担的一部或全部成本转移给诉讼外的第三方,从而促进了当事人积极地参与审判。第三方负担成本的情形主要有诉讼费用保险和诉讼费用援助制度。诉讼费用保险在一定范围内使个别成员因进行诉讼而发生的成本负担从事先缴纳的基金中得以全部或部分补偿。在一些发达国家里,诉讼费用保险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之一,追求利润的动机能促使保险公司设法防止滥诉和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以避免过度支付保险金。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在发挥风险负担的功能基础上,保证所有保险加入者都有得到补助的平等机会。这一制度在大陆法国家得到推行。
在福利国家中,个人有获得法院审判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美国“凡不能获得律师的被告人有权,从最初在联邦治安法官或治安法庭前到案直至上诉的诉讼每一阶段,都有权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除非被告放弃这种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就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36-38条规定了国选辩护人的选任资格及报酬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规定“被告人可以要求获得由国家免费提供的救助”。对于那些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的群体,国家或社会就应给予其经济上的帮助,使诉讼的进行成为可能。因此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诉讼援助制度,主要系针对这类人而设。对于贫穷者的诉讼援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各国都以受助人的财力即经济状况作为确定诉讼费用援助的依据,差别仅在于对“贫穷”的界定标准不同。在西方现行制度下,提供诉讼费用援助的主体即成本的负担者主要是国家,因而最终还是一般纳税者承受了成本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私人慈善团体、律师协会等组织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转移过来的成本。
在这儿有必要区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这两个经常易混淆的术语。诉讼费用援助应属于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制度。其援助的对象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主。现在也开始向被害人提供。 其资金来源在国外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提供,其次来源于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献。 在我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有少量政府投入、法律援助基金支持,而更多的是要靠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