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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

  (2)当事人之间的成本转嫁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支付的成本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其他诉讼费用则用于补偿司法者及其他主体实施某些诉讼行为的耗费,如鉴定费、勘验费和证人的工资、补贴等。延请律师的费用在当事人的成本构成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大陆法和英国法将律师费用视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美国和我国则将律师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这种差异对于私人成本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属于国家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形是: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始审判或者停止对他的程序时 ;检察院停止或者撤回起诉、停止程序时,已经产生的诉讼费用 ;检察院撤回或者无成效地提起上诉,再审等法律救济程序时,所产生的诉讼费用 ;无论何人,当提起的法律救济程序只取得部分成效的时候,法院应当减轻费用并在合理、公正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地让国库负担 。
  属于被告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形:被告人在被法院定罪或处罚后,应当支付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费用; 被告人或有罪判决之人撤回或者无成效地提起上诉、再审等法律救济程序时,应当对所产生的费用负责承担;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受法院有罪判决之后,应当对诉讼费用连带负担 ;由于被告人的责任而引起诉讼延迟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即使法院未作有罪判决宣告,也应当由被告人负责承担 ;受有罪判决的被告人也应当支付在自诉程序中对自诉人产生的必要开支 ;在判决只是部分符合了自诉人的申请时,或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被告人和自诉人应当适当分配由其行为而产生的必要开支 。在自诉案件的受审人被宣告无罪时,法院有权向因其告诉而开始刑事诉讼的人全部或部分追缴诉讼费用。印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向一方或双方追缴。
  关于诉讼费用适用于由被告人担负的情形存在着例外,即当判处有罪的被告人因为贫穷而不能交纳者,法院可以减轻或免除应当由被告人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如果诉讼费用的追缴对判刑人的供养人的物质状况有重大影响,法院有权或部分免除被判刑人的诉讼费用。 另外一种例外是,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受有罪判决的人死亡的情形下,他的遗产也不再用以支付诉讼费用。
  属于诉讼参与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据被害人或证人的请求而提起的公诉案件,在被告人受无罪或免诉之裁判,而告诉人或请求人曾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由告诉人或请求人负担诉讼费用 ;因为撤回告诉而停止程序的时候,告诉人要负担程序费用以及对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产生的必要开支 ;当自诉请求被撤回、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者程序被停止的时候,自诉人要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当自诉人撤回或者无成效地提起上诉等法律救程序时,自诉人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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