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成本转移给下级法院的具体措施有:提高上级法院一审管辖的标准;在案件移送和管辖权的转移上,赋予上级法院决定权;增加地方法院司法从业人员的数量;限制上诉,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如有的国家如英国 就规定对某些案件的事实问题的上诉须经上诉法院许可或由原审法院发给适于上诉的证明书的制度。
诉讼件数、法官人数、预算
(加利福尼亚州,1982、1983年度)
诉讼件数 法官人数 预算
(百万美元) %
最高法院 4,056 7 5.1 0.9
司法行政 11.7 2
上诉审法院 15,076 32 22.6 4
地方法院 715,318 627 291.2 51.5
简易法院 2,727,640 495 235.1 41.6
交通罚款 14,751,724
合计 3,462,090 1,161 565.7 100
上面这个表格是对加利福尼亚州,1982、1983年度的诉讼件数、法官人数、预算之间关系的描述。
从这张表中可以看到,除了加利福尼亚州内的联邦法院所处理的案件,全加州有1,161名法官,每年使用大约5.7亿美元的预算,处理约3,462,090件案件。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的整体规模中第一审法院所占有很大的比重。这不仅从地方法院和简易法院处理件数可以看出,就能够更正确地反映实际活动量的预算金额来说,全部预算的93%都用于这两级法院。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到美国司法制度重视基层的特点。在日本,地方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的预算分配大约占总额的66%。
关于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几个令人很感兴趣的特征。首先,地方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刑事大约只占1/3,而简易法院同类案件八成左右。但是,同样是刑事案件,地方法院处理每一件所花的时间理所当然地远远超过简易法院。后者的法官每人每年平均处理4,624件(除了交通肇事、违法停车),而前者的法官才处理332件。法官每年投入案件的日数为216天,加起来约为1,210小时,所以每处理一件案件在地方法院需要3.6小时,在简易法院需要0.3小时。这意味着简易法院日常大量地处理着轻微的刑事案件。但是在这里作为正义生产的司法性质并没有消失,例如最轻微的刑事案件,法官平均一年处理大约30万件的交通肇事和违法停车,1,000件中也有4件进行了公开审判,其中1/3的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以上述投入案件处理的日数计算,每一名法官平均每天开庭审理6件案件,判决其中的2件案件的被告无罪。可以看到,尽管根据案件的性质,法院和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都限定了最小程度上,但仍然保持了对策的辩论、中立的第三方裁定,这对正义的生产上来说,是最基本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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