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被定罪处罚的被告人或者有诉讼过错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支付由于其犯罪行为或过错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但也存在着例外,如果负有费用义务人的被告人或诉讼参与人因贫穷而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费用义务。刑事诉讼费用减免例外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一项原则。
目前中国大陆在刑事诉讼中并未实行诉讼费用制度。无论被告人是否被定罪判刑,或者诉讼参与人是否有过错,刑事诉讼过程中所耗费的程序费用都是由国家负担的,这一方面可能造成对国家或公众经济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参与人支出的诉讼费用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证人等参与诉讼,因此而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如被害人延请律师,证人出庭作证而减少收入等,无论对被告人的追诉的结果如何,他们为此支出或丧失的利益均得不到补偿。在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由被害人、受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家属出钱供司法工作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情况,这些费用支出自然也得不到补偿。此外,一个无辜公民如果被错误追诉或不当追诉,尽管法院对他作了无罪宣告,但他因涉入诉讼而支付的辩护费(如指定辩护中律师的费用)、食宿交通费、误工费等,都难以得到补偿。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的许多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也表明,由于我国缺乏刑事诉讼费用制度,证人出庭作证无法在经济上得到报酬和补偿,使得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妨碍我国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少数诉讼参与人诬告、作伪证,甚至无理取闹等行为,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机关不必要的费用开支。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诬告、作伪证进行刑事制裁的措施,但是因诉讼参与人的过错而产生的诉讼耗费却仍由国家不合理地负担,这也是极不正常的。随着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协助活动也越来越频繁。由于各国刑事诉讼都实行诉讼费用收取制度,而我国坚持刑事诉讼不收费的规定,其结果必然导致国有资源不应有的投入。
对刑事诉讼费用中因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而耗费的必要开支,如证人的旅途费、日薪;翻译人员的工作报酬;鉴定人的工作报酬;公设辩护人的服务报酬等,应当由被定罪的被告人或有诉讼过错的诉讼参与人来负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声明拒绝辩护人,而他或她的拒绝被驳回,因而辩护人受指派参加了刑事诉讼,则律师的劳动报酬由联邦预算资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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