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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

  
  
  
  
  
  
  成本政策的一方面是成本转嫁,另一方面是降低诉讼总成本。从理论上说,降低诉讼总成本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当事人方以及法院任何一方投入的成本降低,而其他各方的成本不增加,且诉讼效率保持在先前的水平。其二是当事人的成本及法院的审判成本都降低。这种降低总成本的形式也都能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降低成本的第一种形式相关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降低刑事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减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司法供给;与第二种形式相关的制度安排主要是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建立过滤机制,加强司法独立等 。由于刑事审判权的存在,国家对于刑事案件的解决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不能置大量积压的案件于不顾,单方面降低成本投入。一般而言,司法供给的减少与诉讼程序的简化有密切联系,并且往往表现为程序简化的结果。
  诉讼效率固然可以通过成本政策加以实现,然而,在诉讼成本不变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诉讼效率还可以通过诉讼收益的提高而得以实现。程序收益的提高意味着一项诉讼程序能够诸如解决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共同犯罪的案件,这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功能的扩大,诉讼程序的产出就能趋于最大化。限于篇幅本文暂不讨论。
  二、成本转嫁方式
  1.第一次成本转嫁
  (1)当事人的成本转嫁给法院
  将一部分当事人的成本转移给法院,这是第一次转嫁中的一个普遍趋向。作为一种政策手段,这种情形说明国家司法权对诉讼程序管理职能的加强,而不是直接表现为物质投入的增加。从本质上说,这是与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看,刑事诉讼由私力救济发展到公力救济 ,改变了原来占主导地位的私法特征而呈现出公法色彩。在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程序的进展带有公共性质,并以有序、迅捷的司法管理为前提。法官权力的加强,为国家解决刑事案件设定了更大的责任,国家应随着司法权的加强而不断加大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投入。比如,由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主动收集证据、对审前程序进行司法控制等,就要耗费更多的成本。换言之,加强法官对诉讼程序的司法控制,必然伴随着部分由当事人承担的成本转变为由法院承担。
  具体说来,这种转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官对审前程序实施司法控制;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证人主动进行询问,实施勘验行为,主持鉴定;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官指挥庭审过程等。当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述活动要有一定的限度。
  (2)法院的审判成本向当事人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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