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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期权化”腐败现象的反思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文件重点就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据《解放日报》报道。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三年两不准”的“铁律”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
 查处难度大使权力期权化迅速演变成官场腐败钻了法律的空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开始参加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有的是直接担任相关职务,有的是兼职代理,更多的则是在幕后参与。因此,官员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往往是很难界定的。而相关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业几乎是一片空白。
  当是“权力期权化”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如果听任其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冲击。这事实上更多地是对广大民营经济造成伤害和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为能够“拉到公务员一起经商的民营企业毕竟是少数,这部分企业因为有政府官员的介入,在掌握政府信息、把握政策精神、拥有政府关系方面自然胜人一筹,必然带来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如果这种腐败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那么以后就是正常的官员“弃官从商”, 民众也会对他的清廉产生怀疑,这对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是相当不利的。
  如何有效地制约“权力期权化”现象,不仅是考验我们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大难题,也是考验我们如何继续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的一大难题。这需要政府以及监察和纪检部门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在制度上予以充分的保障。
  第一, 要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社会体系。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政府官员时刻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他是在任职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期权化的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曝光,接受大众的监督,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 “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事权”制度。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建统一的招投标中心,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拍卖,并规范了各类招投标、交易、采购中心的运行机制与管理监督制度,切实做到与政府主管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四分开,割断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以从中进行“期货交易”的可能。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是防范权力进入市场,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获取私利的治本之策。
  第三, 建立监督制约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权力和事后长期跟踪检查制度。在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上,都要通过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杜绝“一把手”个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或用书记办公会议的形式代替常委会作出决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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