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期权化”腐败现象的反思
李刚
【关键词】权利 期权化
【全文】
在今年浙江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杨扬等人提交了一份题为《领导干部期权化问题》的提案。有关“权力期权化”的讨论成为了一个近期备受关注的话题。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期权的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后,就获得这种权利,即拥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的标的物(实物商品、证券或期货合约)的权利。期权的买方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按期权合约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相反,买方可以放弃行使权利,此时买方只是损失权利金,同时,卖方则赚取权利金。总之,期权的买方拥有执行期权的权利,无执行的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是履行期权的义务。:“领导干部期权化就是指他们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合法和不合法、合理和不合理地为某些企业、个体老板谋取非法利益,为了‘保护’自己,逃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他们不图眼前的直接回报,而是为日后退休、下海谋取更大的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12月8日青年时报)。
与传统的贪污、受贿等“兑付性”的腐败方式相比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期权化 的权钱交易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许道敏处长说道“腐败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权力和金钱达成交易的时间和场所,与权力的时间和场所可能发生位移,期权这种现象,本质上还是权钱交易的性质。” 较之于贪污贿赂,期权腐败更显隐蔽、高明,具有较强的隐性特点。期权过程大都是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在一段时期内没有向对方获取任何利益,潜伏期往往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由于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也相对滞后,因此,“权力期权化”的权钱交易方式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腐败者的欢迎。
领导干部“期权腐败”现象是新形势下腐败出现的新动向,是今后腐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那种公开地收受贿赂、公开地索贿、即期的权钱交易现象将会逐渐有所收敛,最终会得到彻底遏制。但是,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决不会善罢甘休,一定会寻找其他途径,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而“期权腐败”有可能就是他们的选择。实际上,“期权腐败”问题在全国已经有了一些苗头。正像浙江省政府参事室主任金士希所说的:“这样的现象,可以断言几乎各地都有,只是情节轻重不同,涉及金额多少有异而已。”
“权力期权化”的出现,跟我们当前反腐败大背景有着密切关系。近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腐败干部感到了在权力寻租中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风险。一方面,腐败分子不甘心放弃权力寻租,另一方面,他们也担心寻租中遭致风险。权力向时间寻租和扩张,“权力期权化”正好满足了这些腐败官员的需求,因为,它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官员在职时利用权力在土地审批、项目审批、协调融资等方面为一些部门、企业或个人牟取利益,但他们并不在任职时收取钱财,而是等到退休、退位或者“下海”后再到关照过的部门、企业任职,从而得到车子、房子和股份等特殊“待遇”。这往往使人很难与其在职时为他人牟取过私利产生联系,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让权力寻租遭惩罚的几率大大降低,因而这种低风险的寻租和扩张越来越受到腐败官员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