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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症结、对策——论我国刑事辩护

  (一)侦查阶段的问题
  (1)会见难:《刑事诉讼法》把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由原规定的庭审前七日,大大地提前到侦查阶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这一权利并未得到落实,辩护律师普遍感到“会见难”。 律师连自己的当事人都无法会见,连当事人的辩护意见都无法听取,连他们的证据线索都无法收集,又谈何辩护呢?
  (2)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难:在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会被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但是当情势发生变化后,辩护律师想要合理地申请、解除变更强制措施却是难上加难,这具体体现为:一是“超期羁押”的现象普遍存在。二是一些专门机关对于律师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更是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根本不予答复。三是利益驱动,决定机关一般不接受保证人保证,而且设定过高的保证金,犯罪嫌疑人根本无力承担,取保候审成为一句空话。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问题
  (1)阅卷难: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当事者着重考虑审判方式的改革,为了解决先判后审和先定后审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不再向法院移送原卷和全卷了,这样以来,律师在开庭前的阅卷权就大大地削弱了,甚至律师界纷纷反映,立法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大倒退,还不如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说法是不无道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150条的规定,律师看不到原卷和全卷,在开庭前只能看到起诉书、证据目录、出庭的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这和修订前相比显然是明显的倒退了。”
  (2)调查取证难:调查取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这一权利, 这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巨大的遗憾。,一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要么被视为伪证行为,要么对其取来的材料公安司法机关视为无证据能力,而不予采纳。因此许多律师把侦查阶段的调查活动,称作“风险调查”。
  (三)审判阶段的问题
  (1)律师辩护意见采纳难:自辩护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律师介入的诉讼尚不足30%,70%的刑事案件请不到律师,多数律师也不愿参与刑事诉讼。仅就已经介入诉讼的案件,多数仍然处于“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法官对律师庭上的意见不重视,还是习惯于检法两家团结一致对付被告一方的作法。辩护律师不到位,到位以后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实质还是架空了刑事辩护制度,致使其名存实亡。
  (2)控辩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法官超然中立,控辩双方在各自提出证据,反驳对方的基础上合理对抗,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力图实现的诉讼构造模式。但是由于检察机构身兼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使得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自觉不自觉地向控诉方倾斜。
  (3)证人出庭作证难:由于书面证据的普遍运用(直接、言词原则尚未确立),证人出庭率极低 。这使得以口头主义为载体的庭审无法推演。另外,“由于庭前审查的范围仍然较为宽泛,或是由于“借卷看”和庭后阅卷等变通作法,也使得当庭辩护的意义极为有限。”
  三.  刑事辩护困境的的症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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