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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文化障碍

  “现在让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不是采用拉丁文书写方式而是代之以中文符号,欧洲文化会发生什么情况?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但答案似乎很简单:字母是一种数字化心理的表现,这是分析和综合的结果——与数字体系相类似。由此,西方式书写就是在一种数学化思维方式中的持续训练。而中文符号则相反,是象征和图形,中国人更欣赏一种直觉的、统合的方式。书写方式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书写的差别已很重要,现在考虑一下如果我们遇到没有书写的文化时所要跨越的鸿沟之宽。任何书写都是朝向抽象的迈进,是世界的抽象图象。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大推想,没有书写的文化比中国或日本文化更远离欧洲分析式的思维。它们很可能以一种更为具体、更为独特多彩的方式看待世界,这种方式与欧洲法律观念的抽象本质(或是定义和衡量时间的抽象方式——举另一个例子)不相吻合。”[5]
  由此可见中国学者要研究比较法必须克服先天的缺陷——单一的中文的思维方式,要刻苦学习各种语言知识,学会理解和运用西方的抽象思维方式。语言是法律的载体,如果语言都不过关,想要作好比较法的研究是难以想象的。当今,中国的比较法学者要学习外语,不仅限于英语、日语,还要学习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等,此外还有一点很重要——要具备拉丁语的基本知识,这样才能研读外国法律条文或是法学专著的第一手资料,从而获得最直接、误差最小的原始信息。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比较法要克服这些文化障碍才能得到更大的发展,才能更好地和世界各国相互交流、借鉴,从而全面推进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水平。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则是和广大中国比较法学者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以上所列的一些文化障碍只是笔者的愚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对比较法在中国发展中存在的文化因素的阻碍的重视和深入研究。尽管前进的道路上充满荆棘,但是只要能克服这些困难,相信比较法会在中国结出丰硕的果实,中国的比较法学者们也定能迎头赶上欧美学者,在比较法学科的高峰占有一席之地!
  
  
【注释】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话[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轮[M].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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