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法在中国发展的文化障碍
毫无疑问,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受到过政治因素的阻碍,而且造成其在中国发展缓慢的原因还有深层的文化因素。
(一) 欧美比较法学的共同基础
我们看当今走在比较法研究前列的大多是欧美的法学家。而虽说这些法学家所处的国家的法律彼此也有差异,并且可以划分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还可进一步划分为罗马—法国法系和德意志法系。但是客观地说,相对于它们和其他法系的区别或是其他法系之间(例如中华法系与伊斯兰法系)的区别,它们因为有着共同的源于欧洲的文化传统(北美文化也是欧洲文化在北美的一种延续)和历史渊源,因而它们间的相同点和相似点更多,也更具有可比性。
在欧洲,15、16和17世纪的法学理论曾形成了“共同法”的概念,因为它对于先前的任何法学理论而言,表现得较单一片面,并且一开始就给我们以统一性这个观念来作为它的首要的特征:亦即(1)综合统一各种各样的法律渊源(查士丁尼法,教会法及地方法);(2)构建欧洲全部法律话语的唯一(或共同)目标;(3)依据推衍共同的推衍的方法和格式来“处理”这个目标;(4)用一种在整个欧洲均为一致的大学法律教育培育法律人才;(5)用当时通用的语言——拉丁语书写的文本作推广普及[3](59页)。很明显,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共同影响为欧洲各国法律的趋同做了很大的贡献,而拉丁语的运用,使得这些通用法律的表述在任何国家都是精确一致的,避免了因在各国语言的相互翻译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而造成对相同法律产生不同理解的情形。
(二)历史文化传统上的不同渊源
而我们反观中国的情形,在亚洲并没有发展出诸如罗马法和教会法一类对整个亚洲甚至仅仅是东亚产生普遍影响的法律文化。或许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和诸如《唐律疏议》等法律对周边的例如日本、朝鲜及越南等产生过巨大影响,但我们不能否认即使是在东亚作为一种强势文明存在的中华文明,也没有能力使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呈现出趋同的倾向,充其量是这些国家借鉴一些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而其所吸取的内容又是各取所需,形态各异。实际上,因为中华文明的强势地位,在直到清末被欧洲殖民者用坚船利炮撞开大门前的数千年里,中国法律文化都呈现出一种向外辐射的趋势,而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从国外引进、或是向国外学习法律。中华文明中的政治文明(包括法律文明)历来都是别国学习的对象,要屈尊向别国学习,直到清末迫于紧急的形式,才有了洋务运动和变法修律,并且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震动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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