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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从取保候审到保释制度

  
【注释】  1.【英】L.B.科尔森. 朗文法律词典(英文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36页.
2.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二版,第211页。
3.安西娅·赫克尔斯比,《刑事诉讼中的保释》,载自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姚永吉译《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第103页。
4.A. Bottoms and J. MacLean, Defendants in the Criminal process (London: Routledge,1976 );
5.安西娅·赫克尔斯比,前引书,第105页。
6.徐静村、潘金贵:《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现代法学》,2003年12月,第六期,第14页。
7.这次保释改革运动的起源可追溯到纽约市一家私立基金所在20世纪20年代初进行的一项试验。当时,一位慈善家发动一位精力充沛的社会工作者建立的著名的民间组织——维拉研究所。开始一项名为曼哈顿保释工程的试验,目的是为了那些因无力支付保释金而会被关在看守所的被告人获得释放。
8.晏向华:《保释制度的借鉴意义及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人民检察》2003年第5期,第26页。
9.参见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徐美钧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40页。
10.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96页。
11.夏云华、曾康《关于取保候审问题的几点意见》,《现代法学》1996年第三期,第127页。
12.张国香.《保释与取保候审制度比较》.人民法院报,2003-6-30.
13.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而且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应该可以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了。
14.安西娅·赫克尔斯比,前引书,第122页。
15.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存废问题,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主张保留取保候审制度,只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修订,增加相应的配套措施既可。而大多数学者都倾向与认为取保候审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应该对之进行大的改造,建立完善的保释制度取代之。参见《以我们的视角切入保释制度――“国际保释研讨会”精粹拾缀》,中国律师,2003年第6期,第9页,《陈卫东教授谈英国保释制度:借鉴不存在法律障碍》,http://www.jcrb.com/zyw/n84/ca52381.htm,2004-12-27,20:12
1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页。
17.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三版,第60页。
18.对此,达玛什卡教授有更精辟的阐释。他认为:“程序创新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那些喜欢欣赏规则之完备性的法律人,改革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司法管理模式所根植于其中的文化和制度背景的兼容性。”参见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郑戈译,2004年6月第一版,前言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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