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保释制度的方式
我国的保释制度的方式应该是灵活多样的。除了常见的金钱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外,我们还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具结保释和各种附条件保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由于经济贫困或者缺乏社会关系而无法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们的保释权。只要法院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申请人能够按时返回法庭参加诉讼,而且又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就应该准许他们保释。否则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实际上丧失保释权。同时,我国不能只规定现金担保的金钱担保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证券、房产以及存折等权利性财产在居民财产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允许申请人使用这些财产担保。
对于某些特殊的申请人,由于他们自身的原因,法院可以准许他们得到具结保释,但是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附条件保释可以减少关押措施的运用,同时它还可以适用于本无条件保释的申请人。我国的附条件保释可以考虑:在规定的时间向保释决定机关报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居所; 进行必要的毒品检测和精神治疗等等。
(五)我国保释制度的程序设计
犯罪嫌疑人分、被告人在被逮捕后即有权向法院提出保释申请。这一申请应当毫不迟延地由警察、检察官或者羁押场所官员送交至法院。法官在收到保释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保释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在必要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简单询问。检察官可以对保释申请提出建议,但是否采用应当由法官决定,之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和在什么条件下保释独立做出决定。如果法官裁定准许保释,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满足保释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立即从羁押场所释放,并到指定的保释监督联系地报到; 如果法官裁定不允许保释,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继续关押在羁押场所。但是,应当规定,每隔2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律师有权向法官再次提出保释申请。以保证随着审判的深入,法官能够根据变化的情况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保释的条件而同意保释申请。
(六)我国保释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
保释制度的必须建立在更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之上,特别是对脱保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加强对被保释人的制约。在我国的个人诚信制度和个人身份管理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还无法对被保释人的情况进行严密的监控。为了防止被保释人在保释后逃跑,我们应设立“潜逃罪”,刑期为6-12个月,作为一个独立的罪行适用于保释后逃跑的被保释人。只要被保释人发生了逃避审判的行为,不管将来法院对其指控的罪行做何裁决,脱逃人员都要为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五、结语
通过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和国外的保释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由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在客观上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地位的恶化,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要建构一种公开、透明的保释制度。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向人性化、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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