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
综观国外的保释制度,都是建立在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之上的。英国建立了保释情报组织(Bail Information Schemes)。这些组织覆盖了全国大部分地区,它们由缓刑机构管理,特别是被告人社区关系的情报。 而我国虽然也建立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社会组织,但是由于其组织还不完善,社会控制力还比较低,所以在监督取保候审者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
通过以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取保候审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对取保候审制度简单的修补所能够解决得了的,它在一定意义上已经阻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和进程。我们只有通过改造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 结合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释制度,这才是根本的路径。
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释制度
要在我国建立保释制度,决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制度。“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够适应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任何法律的产生和存在都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环境,都是与特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宗教诸社会因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 因此,我国的保释制度一方面要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察中国的社会现实,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释制度,使其能真正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
(一) 理念―无罪推定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是建立我国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石
第一,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事实上已经被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所确认。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到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被视为犯罪人来对待,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辩论。 在未被犯罪标签化之前,国家权力不得武断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现代保释制度所保证的保释权,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促进涉嫌人或受审者获得与一般公民同样的自由权。应当说,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同时,无罪推定所拟制的无罪状态,又促进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确立,进而保证了保释权的普遍化。我国的刑事诉讼以前一直是在有罪推定的扬弃。
第二, 权利保障是保释制度的诉讼基础。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发现、惩罚犯罪的功能在促进国家在权力运用上有了显著的优势。相对于国家资源优势,刑事被告人相对贫困且势单力薄。这就使得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赋予被告人许多的权利,保释权即是为了确保某项公平、自然正义的理念不受特殊情况影响而赋予的。“在对任何人提出法律要求或者实施控制时,都必须使承担义务者保持其人格尊严”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独立地位和人格尊严是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的当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