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设计防弊措施的指导思想
一人公司的随意创设与运营有可能动摇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危害交易安全和商事流转。不能、不愿慎独自重的一人股东很容易滥设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行为上极易混淆不分,从而危及债权人利益。股东可以更加容易地滥用一人公司外壳,达到损害债权人的目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失信问题,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之难更可想见。总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既要注意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确认一人公司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允许公民和企业设立一人公司;也要强调保护一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为更好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强化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措施。允许法官和仲裁员审慎运用法人否认理论,强制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中保护债权人的基本法律制度也适用于一人公司。因此,要牢固坚持资本保护原则,妥善保护债权人利益;要严格规制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杜绝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此外,民法和
合同法当中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制度也适用于一人公司与股东、董事之间的交易关系。
有观点建议对一人公司规定以下防弊措施:(1)比股东多元公司更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2)“计划生育”政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孙子一人公司。(3)法定强制审计。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防弊措施体现了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关注,缺点是:重防弊轻兴利;只治标不能治本。比股东多元公司更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和“计划生育”政策可能压抑一人公司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活力,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可能遍地开花,起草者限制一人公司设立数量的立法目的很难实现。其实,不诚信的一人公司及其股东要满足上述防弊措施的要求无需吹灰之力。
笔者认为,防弊机制不在数量,而在质量。为兼顾一人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建议新《
公司法》确立一人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推定原则,同时允许股东以反证推翻。法院首先有权推定一人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事实,但一人股东有权通过反证(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单独建帐、两者财产法律边界清晰、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采取书面形式且内容公平)推翻法院推定。这种制度设计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理命题,划清了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界限,避免将大量合格的一人公司误作个人独资企业处理的“一刀切”现象,给予一人股东证明自己清白、从而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机会;又在审判实务中通过举证责任转换的程序规则,在个案中实践公平正义理念,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妥当关怀;还有助于降低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操作成本。引入此制后,新《
公司法》可删除一人公司“计划生育”政策,并豁免强制审计制度,以减轻公司财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