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该说法把人口混同户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居住在一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周律师在《申请》中说:“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常年生活在城市。他们过着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菜、米、油、盐等生活开支靠工资收入,而购买生活品的价格和城市人一样,不会比城市人低;小孩上学、购买商品等和城镇居民一个价,不会比城镇居民低。但是,当发生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却有4倍的差距,这不得不让人疑惑?”本来,按照
《解释》的规定,上述情形完全可以城镇标准计算,但由于对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理解不透彻,难免导致他的疑惑。
其二,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并不违宪。
1.
《解释》规定了相同的赔偿标准。
《解释》第
29条规定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经济赔偿的标准,均为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这充分体现了
《解释》对所有公民生命权价值的平等对待。
2.
《解释》规定了相同的赔偿年限。
《解释》规定,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赔偿年限均按20年计算。不论是城镇居民或者是农村居民,生命权受到侵害,得到的赔偿年限是一样的。这充分体现了
《解释》对所有公民的一视同仁。
3.
《解释》规定都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由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极不均衡,还存在地区和城乡发展的差别。因此,
《解释》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正体现了
《解释》对我国公民的相对平等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