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损解释》违宪”说的质疑
李统才
【关键词】违宪 质疑
【全文】
近期,许多媒体在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时常用“违宪”一词。例如某报日前刊登周立太律师的题为《关于建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违宪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的文章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
《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别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人身损害赔偿区别对待,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笔者认为,对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认为“违宪”的说法和论断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该说法把农村户口看成农村居民,没有完全理解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标准的真正内涵:
1.该说法没有弄清楚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两个标准的含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2.该说法没有弄清楚家庭常住人口的特征。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2)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3)这里指的是人口,而不是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