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及其情形
违法建筑,有学者也称违章建筑,从严格的语意上讲,违法建筑物的范围应广于违章建筑物,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章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将两概念通用。违法建筑根据土地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农村违法建筑和城镇违法建筑。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没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农村违法建筑虽包括各种违法建造的建筑物,但主要是指住宅。
农村违法建筑物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先天违法性”。
农村违法建筑物依其“违法”的程度不同,主要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建造人在他人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二是建造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兴建住宅,即建造人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兴建住宅。第一种情况,建造人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建筑的行政法规,也侵害了他人的土地使用权,建造人除非取得该建筑物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使建筑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该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利用的必须予以拆除,能利用的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由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种情况予以分析探讨。
三、农村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
农村村民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在宅基地上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能自由行使权利。但是,若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建筑物的建造人因其违法建筑是否可以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呢?司法界和理论界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 ,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物仍会受到私法上的肯定。违法建筑人与合法建筑人将平等地受到私法的保护,均可基于建筑这一法律事实而原始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造人虽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可以取得使用权,只不过这一使用权是临时的,一旦建筑物被拆除,其使用权也就消灭。②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于违法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③ 对这些观点的评述涉及到对违法建筑行为本身的探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将之作为对法律的基本分类。一般认为,公法是指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私法则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违反公法会导致公法领域的否定。我国对农村宅基地采取特殊的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尚未建立起登记制度,故农村宅基地及其以上所建附属物的权属仍同为公法调整的范畴,违法建筑行为因为违反了公法领域的《
土地管理法》,因此,在公法领域,农村违法建筑物就不会得到公法领域的肯定,故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