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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探讨

处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探讨


李统才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因此,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非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前,各地法院对违法建筑引起的纠纷持保守的态度。笔者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农村违法建筑的概念以及农村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利用等问题进行剖析后,提出建造人占有违法建筑在私法领域应受法律的保护,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提出受理农村违法建筑纠纷的对策以及对几类农村违法建筑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农村违法建筑、占有、事实状态
【全文】
  目前,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尚有少数干部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法律意识不高,未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便将村中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后分配(或卖给)本村村民建住宅,因此,村民在无法经过审批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便兴建住宅,故纠纷时常发生,且争议较大,个别甚至演化成群体斗殴、闹政府、堵塞高速公路的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这类案件值得我们认真分析。
  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及其保护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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