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体性说”认为,
刑法上的财物仅指有体物,
刑法中“电气视为财物”的规定,意味着电气本来不是财物,只是作为特殊例外,按财物对待。“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指人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仅仅是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该说又有“事务的管理可能性说”和“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两个分支。参见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6).
粱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8.
参见瑞士民法物权编第713条“得为动产所有权之客体者,为性质上为动产之有体物及得为法律支配而不属于土地之自然力”,韩国民法典第98条“此法律称物件者,谓有体物与电气及其他管理可能之自然力”。当然,法、意、奥、荷等不固守“物以有体为限”的国家,不存在这些问题。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9—250.
近代电学大家美籍德人斯泰因梦兹(Dr. C. P. Steinmentz)在近百年前就指出了电能的这个弱点,但至今未有解决的迹象。参见(美)斯泰因梦兹.电力事业概论.陈章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1.5.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76.
梅仲协.民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20—522.
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为受让人占有,出卖人仅将自主占有的意思授予受让人,使买受人从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以代替现实的交付行为。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卖人将标的物观念地移转给买受人,而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出卖人的占有从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指示交付,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移转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交付的交付方式。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8—42.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9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