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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与实施机制——以人为本角度的一个审视

  应当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解决执法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为我国下一步的机构改革奠定基础。
  五、余论:对一些担忧与问题的分析
  在《行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对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各方面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权属于专项权力,具有专业性强、要求高的特点,行政许可的功能和内容也各不相同,由一个部门行使难度较大;也有人指出,行政许可权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权是紧密相联的,集中行政许可权可能会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带来困难,反而会削弱行政管理的效能。考虑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需经国务院批准,至于哪些领域、哪些行政机关、哪些内容的行政许可权能够集中、集中到什么程度,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掌握,为此《行政许可法》本身只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已。
  但各种集中审批服务中心在发展中也遇到不少困扰。比如说,审批服务中心的机构性质和定位问题、窗口审批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集中管理、奖惩和任用等问题、审批中心窗口与后方单位职能部门之间的疾系问题、行政审批中涉及的印鉴使用与管理问题、承诺办结时间与审办质量的关系问题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规范。同时,包括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内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目的是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的数目减下来,可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集中行政处罚的机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也成立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了,但是原有的行政机构并未撤并,相对于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前,行政机构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 ]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重组结合起来,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真正实现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主要特征的职能转变。另外,对于有些论者担心的这些规定不便于行政相对人的各项救济的保障问题,[ ]其实,只须对实施集中许可权后的各机构的权限、职责及救济途径予以规定,则上述问题基本上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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