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gen公司还就其rEPO专利提起其他大量的侵权诉讼,以打压其竞争者。[15] 例如,在Amgen, Inc. v. Chugai Pharmaceutical Co.案[16]中,Amgen认为其编码人类EPO的基因专利受到了侵犯,因为GI在用编码人类EPO的DNA序列生产rEPO。然而,GI拥有一个更早签发的专利。其指向同源的人类EPO和包含该EPO的药物组合物(homogenous human EPO and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s containing EPO)。GI的说明书还公开了用EPO蛋白质分离编码EPO的DNA序列的方法。在本案的裁决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有时候,发明人必须在充分建立一个发明概念(conception)之前把发明付诸实践。本案的情况就是如此。由于GI提交专利申请时没有克隆出编码EPO的DNA序列,而且说明书仅仅提出了分离该序列的可能的方法,所以GI不可能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已经拥有“编码EPO的DNA序列的构思(a mental conception of the EPO DNA sequence)。该院认为:为了从其它序列中充分识别一个DNA序列,发明人必须克隆出该序列。因此,它断定,在一些案例中,对基因的概念需要付诸实践。此外,GI建议的分离EPO之DNA序列的方法不满足可实施性要求,因为该案例中,满足可实施性要求,这需要GI知道EPO蛋白质的序列,但是GI并不知道这个序列。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可实施性要求废除了GI的专利,并且对书面描述要求增加了新的规则——主张DNA序列的权利要求必须有一个真实的DNA序列概念,该概念必须在付诸实践基础上被确立。[17] 因此,根据Amgen, Inc. v. Chugai Pharmaceutical Co.案,不描述基因的结构而仅仅描述基因的功能,这不满足书面描述要求。因为基因有简并性,基因序列是不可预测的。除非公开描述基因的结构,该领域技术人员往往很难知道申请人主张的多核苷酸分子专利的边界在哪里。因此,上述裁决把与Amgen公司竞争的GI专利的权利要求1、3、4、6无效掉了,而Amgen就rEPO享有的基因专利得到了维护、执行。该公司成功地遏制了竞争对手进入rEPO市场的尝试。
二、骚扰型
用专利战骚扰他人的策略有多种表现形式:用诉讼骚扰大量的“侵权人”,强迫它们无条件接受许可条件;用诉讼骚扰异己分子;用昂贵的、漫长的诉讼拖跨竞争对手等。例如,世界种子巨人——Monsanto公司制定的种子销售格式合同[29]中往往授权Monsanto公司在售出其种子后的三年内自由地、秘密地进入购买者的田地、仓库检查购买者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而且,该合同还规定,购买Monsanto种子的农民,以及该农民的继承人、私人代表、继受人、允许的受让人都要受上述合同约束。为了执行这个不合理的种子专利许可合同,Monsanto公司雇佣了大量的私人侦探,让他们秘密调查1800多位农民和种子销售商对专利种子的使用情况,并对475位“侵权人”提起了诉讼。肯塔基州、爱荷华州、伊利诺斯州一些保存种子的农民已经被迫每人支付3.5万美元赔偿金给Monsanto公司。该公司宣称农民有两个选择:到商店里花6.5美元许可费购买种子,或者让法院判决用600美元赔偿金购买种子。由于农民没有能力应付昂贵的诉讼,Monsanto骚扰成千上万美国农民的专利战将以Monsanto的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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