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只有搭售才能避免混淆和欺诈或避免泄露商业秘密,那么,这两种情形也可以作为抗辩的理由从而得到豁免。[32]
由于操作系统已处于稳步发展阶段,PC产业也已经是一个成熟产业,再加上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并非出于必要的考全考虑及善意地保护操作系统之良好品质和商誉,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浏览器市场的支配地位从而获得网络产业的主导权,因此,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不能以上述例外作为抗辩理由阻却其违法性。
【注释】 刘静怡:《初探网路产业的市场规范及其未来:以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案的发展为主轴》,《台大法学论丛》,第28卷第4期,第34页。 John H. Shenefield And JRwin M. Stelzer, The Antitrust Laws, The AEI Press, 1993,P70. 参见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8页。 参见汤明辉著:《公平交易法研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初版,第125页。 See Richard Whish, Competition Law (Third Edition), Butterworths, 1993, P609. See Principe V. McDonald’s Corp., 631 F.2d 303 (4th Cir.1980) 同,P72. Thomas D. Morgan, Cases and Meterials on Modern Antitrust Law and Its origins, West Publishing Co. 1994, P700-701. 范健得、庄春发:《公平交易法》(第二册),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56页。 同,第34页。 崔明霞:《从“微软”案看美国反垄断法》,《法制日报》,2000年1月23日第3版。 参见方兴东主译:《微软罪状》,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05-107页。 同,第10页。 同,第19页。 Ernest Gelihorn, Antitrust Law and Economic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86, P315 颜廷栋:《论垂直性交易限制在竞争法上之规范》,《公平交易法季刊》,第6卷第2期,第119页。 同,第156页。 同,第120页。 于立、王询著:《当代西方产业组织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丹尼斯·卡尔顿、杰弗里·佩罗夫著:《现代产业组织》,黄亚钧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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