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搭售法律问题研究——兼评美国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

  5、推销滞销商品。在二战中,一些酒类批发商就曾强迫那些希望买到各种紧销的威士忌酒的顾客在买威士忌酒时同时买进若干箱的糖酒或干酒。
  6、获得规模经济。当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在功能上有联系时,那么捆绑销售可以节约销售成本。例如,一家生产复印机的公司同时也供应墨水、纸和零配件,假如三种产品捆绑销售,既可以减少运输成本,还可以降低价格。
  7、暗中给予价格折扣。比如,寡占情形下一家寡头厂商想瞒过对手秘密地给予价格折扣,它可以以寡占价格销售某种产品,但同时向购买者以非常低的价格销售另一种产品,从而避免了任何令人担心的报复性削价。
  8、控制品质,维护搭售商品的信誉。例如,柯达公司声称,顾客买了柯达胶卷后要拿回到柯达公司冲洗。柯达此举是实施了搭配销售,他这样做的理由是不相信其他的相片冲洗商能如柯达公司一样娴熟地冲洗柯达胶卷。试想如果其他冲洗商冲洗不当导致冲洗效果不佳,消费者搞不清楚是胶卷的问题还是冲洗的问题,有可能今后就不敢再买柯达胶卷了。[21]
  在上述八种目的的搭售中,只有第一、二种搭售具有当然可责性。其他六种搭售是否具有可责性,还应个案分析,视其有无限制竞争的可能性或危险性而定。在微软垄断案中,其操作系统与浏览器的搭售是一种以制造进入壁垒为目的搭售,应受到严厉的谴责。因为微软公司自从搭售了IE浏览器后,用户一旦选择网景公司的Navigator浏览器,Windows就覆盖它,而且微软公司还使在Windows下使用Navigator的用户面临文件不安全、私密不保的危险,这使得很大一部分用户改用IE浏览器。网景公司为了夺回失去的用户,在商业上除了进军操作系统市场生产与自己的浏览器相容的操作系统外,别无它法。但是,网景公司想进入操作系统市场谈何容易。所以,有学者指出:一个操作系统厂商或应用软件开发商要想成功地进入与Intel兼容的PC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市场,必须要象微软一样同时进入两个市场,否则就会面临竞争劣势。[22]
  (二) 搭售行为违法性判断基准的历史演进
  1、搭售行为合法化时期(1890年—1914年)。在美国早期的案例中,尤其是克莱顿法(1914年)通过之前,认为搭售行为涉及交易之传统习惯,是一种“共同出售不同产品”之商业习性,因而不认为此类行为具有限制竞争之效果。例如,在A·B·迪克公司一案中,A·B·迪克公司在销售其享有专利的油印机的时候要求只能使用从它那儿购买的油墨以及其他部件。最高法院认为,A·B·迪克公司的这种做法没有什么过错,这种搭售可以使A·B·迪克公司找到使用其机器频率最高的厂商并从它们那里赚取更多的钱。
  2、搭售行为本身违法时期(1914年—20世纪80年代)。1914年的克莱顿法通过后,搭售行为被宣告为违法。法院首先在Motion Picture Patents V. Uminersal Film Manufacturing Co.(1917)一案中,推翻了A·B·Dick案所建立的规则。以后虽曾一度以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作为判断搭售行为是否违法之基准,但是最后则在国际盐业公司案(1947)中确立了以本身违法原则(illegal perse)作为判断标准。倘肯定卖方于搭售品市场上具有独占性(monopolistic)、控制性(dominant)或充分经济力(sufficient economic power)之市场地位,同时卖方已实质性的支配被搭售商品之交易数量(substantial volume of commerce)者,即构成谢尔曼法第一条、克莱顿法第三条等规定之违法。[23]所谓独占性,是指卖方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实质上没有竞争者;所谓控制性,我们有时又叫它“市场支配力”,指的是控制价格和排除竞争的能力;所谓充分经济力,是指搭售商品限制被搭售商品的自由竞争是可见的,它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市场支配力;第二、消费者对搭售商品的认同;第三、搭售商品具有特异性。[24]从Loew’s、International Salt、Siegel及Susser等案件,我们可知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经济力,因为这三种知识产权具有特异性。“充分经济力”概念的确立可以大大减少对搭售商品相关市场及卖方在搭售商品市场所占市场份额的大规模的事实调查,这样就节省了办案费用及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卖方已实质性的支配被搭售商品之交易数量”这一要件在标准石油公司案(1949年)中开始得以明确。在该案中,联邦地区法院认为“实质上减少竞争”仅指的是数量上实质减少,而不用考虑下列因素:第一,标准石油公司的竞争对手有无增加或减少;第二,交易对方有无增加或减少;第三,公司和其他竞争者在排他制度采取前或后的市场地位比较。[25]在1947年的国际盐业公司案中,法院甚至认为搭售本身违法,不需要对是否限制竞争进行事实审查。[2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