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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法律问题研究——兼评美国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

  3、从创新层面衡量。微软公司强调:微软的原则是尽力扩充和完善操作系统的使用功能,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提高产品的方便性和可靠性。如果政府以自己的软件设计观念干预计算机行业,其行为势必破坏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但是,根据Independent Software总裁Glenn Weadock的证词,结合IE的Windows操作系统并没有提供多少实质上的使用方便和利益,反而增加企业使用者不少的成本及风险。同样地,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教授David Farber也在作证时指出:Microsoft将IE和Windows操作系统强制搭配在一起的销售方式,对于厂商及使用者而言,都是弊多于利。他指出:结合之后的产品虽然带来某些效率,但是究诸实际,其所增加的效率并不一定要透过上述产品的结合才能达到。另一方面,唯有单独提供Windows98操作系统,不与IE搭配销售,才能解决产品结合所引起的各种疑难杂症。[14]因此,微软公司将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捆绑,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功能整合,并没有达到产品与技术创新的地步,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是两个可以分开的、独立的商品。
  
  三、搭售之违法性判断基准
  
  (一) 搭售行为当然具有可责性吗?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搭售都是违法的。一次搭售安排是否合法取决于许多因素,通常包括商业目的或搭售效果。[15]就商业目的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鸡生蛋”(Leverage)。假设一家企业垄断了产品A的销售市场,而产品B的市场却是竞争性的。在销售产品A的同时搭配销售产品B,企业就可以利用杠杆作用进而去垄断另一市场。简言之,即厂商利用其在搭售商品市场之独占地位,以获取其在被搭售市场之二次性独占地位,故又称“二重的独占理论”。[16]
  2、制造进入壁垒。如果产品是搭配出售的,就可能使竞争者觉得难以单独进入其中任何一个产品市场。这样,实际上就制造出了一种人为的进入障碍,从而继续保持原有企业的有利地位。 [17]例如,于中央处理器(CPU)之电脑市场具有独占地位之A厂商,限定其购买者于购入CPU之同时,须一并购置A厂商所生产之终端记忆卡(CPU之辅助品)。如因此使生产同类终端记忆卡之他厂商被迫退出市场时,对于欲打入CPU市场之潜在竞争者B,即可能无法取得终端记忆卡之供应管道,且如欲自行生产之,又受限于资金、技术等因素而不许,故B可能因而打消进入CPU市场之念头。[18]
  3、价格歧视。搭售是通过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增加利润的便利方法。其道理可用传统的复印纸和复印机的例子加以说明。复印机通常按统一价格出售。如果能够强迫复印机的买主从复印机的卖主处购买全部复印纸,那么就可以根据复印机的使用强度对复印纸实行歧视价格。虽然购买复印机时支付的价格是相同的,但如果可对复印纸收取高价,则卖方就可以通过价格歧视更多获利。[19]
  4、逃避价格管制。假设政府对钢铁实施价格管制,而且管制价低于供需相等时形成的市场出清价格,后者比前者整整高了5美元。厂商避开价格管制的办法是一边按管制价销售钢铁,一边又规定购买钢铁的顾客必须同时购买价格为5.25美元而生产成本仅0.25美元的铅笔。这样,厂商即维持了钢铁的市场出清价,同时又没触犯价格管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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