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搭售法律问题研究——兼评美国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

  搭售涉及的被搭售商品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了常见的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外,还有以下几种:
  (一)服务(劳务)。例如,在欧盟委员会1988年处理的英国食糖公司案中,英国食糖公司凭借其优势地位,要求购买其食糖的客户一律要接受其提供的送货服务,以收取运输费。否则,不予供应食糖。欧盟委员会认为,送货服务是一项独立的和附属的业务市场,完全可以由其他企业来承担。英国食糖公司将销售食糖与提供送货服务强行捆在一起,剥夺了客户自由选择送货商的机会,是一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3]
  (二)信贷(货币)。例如,在美国的一些著名汽车融资案中,汽车制造商通常拥有一些财务金融公司,甚至是银行。顾客在购买汽车时,通常被要求向该汽车制造商之附属金融机构,或与该汽车制造商关系良好的银行办理融资事宜,由于这一类的搭售案件对于市场竞争具有相当程度之影响力,美国法学界将其称为“全线控制契约”(full-line forcing),当然也被认为是违法行为。[4]
  (三)有价证券。英国《法院和法律服务法(1990)》就涉及此问题,它规定,在居民办理私有财产抵押时,禁止服务部门搭售保险单。[5]
  
  二、搭售的先决条件
  
  搭售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搭售商品与被搭售商品之间必须是性质上相互独立的并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原则上,发生在两个非独立商品间的销售行为是不符合搭售的定义的,更谈不上违法问题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是两个独立商品比较容易解决。例如,左鞋与右鞋就不是一个独立商品,它们仅仅是独立商品鞋子的组成部分;还比如,汽车是一个商品,附在上面的汽车轮胎就不能被认为是可以与汽车相分离的独立商品。然而,商品之间的不同性质并不总是泾渭分明的。在一些诉讼中,关于一种商品的性质以及这个商品是否具有独特的性质就有很大的争议。我们以普林西比诉麦当劳公司一案为例。麦当劳公司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快餐公司,他要求所有的加盟店(被特许人)必须在承租他所有的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开业。普林西比认为,麦当劳公司从事的特许经营其核心要素在于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经营管理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而不是出租房子。据此,麦当劳公司出租房屋的行为是一种搭售安排。法院认为,象麦当劳这样的现代特许权人提供给被特许权人的是一种完整的经营管理方案,他招聘各行各业的人派他们到他的管理学校去学习各种技能,从烤汉堡包到作金融计划,学成后派他们到各个特许加盟店去工作。特许加盟店在开业之前,要经过专家的严格市场调查并挑选最佳位置。开业后,特许权人每年几次派人去各加盟店调研并且同每个被特许权人商讨运作过程中的优缺点。这种广泛的监管与控制对被特许权人也是有好处的。简单地说,现代被特许权人不仅有权使用商标,而且还有权成为能保证他们成功的商业体系的一个部分;如果把一个特许协议仅仅看成是商标的使用许可通常是错误的。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正确的调查不是诉称的被搭售商品在公众心目中是不是与特许权人的商标有联系,而是在于它们是不是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内在组成部分。如果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那么,在法律上看,它们是一个商品,因而不存在搭售。在本案中,麦当劳公司与众不同的建筑物与其商标有联系并且是专家选定的为了保证成功的特许经营模式的一个部分,所以其要求被特许人承租房屋的做法不构成搭售,是一种合法行为。[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