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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保护

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保护


王健 宋永泉


【摘要】公司合并时应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被合并公司职工的原劳动合同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合并公司在合并完成后不能随意解雇被合并公司的职工,应遵守拟制解雇和整理解雇法理。我国现行立法在保护合并时的职工权益方面尚有许多缺陷,亟须在今后的立法和实践中加以修正。
【关键词】公司合并 劳动合同 承继 解雇法理 职工权益 保护
【全文】
  公司合并作为追求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市场地位的有效方式之一,遍及各个行业,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它牵涉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法律问题相当复杂。在我国,以往人们较为关注公司合并中的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但对于职工利益应该如何保护则涉及不多。有鉴于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保护这一主题。
  一、 公司合并与劳动合同的承继问题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被合并公司的资产与负债,权利与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所承继,这就是所谓的概括承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似乎可以当然推出,在公司合并中,被合并公司的劳动合同不会受到影响,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来接受和履行。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公司合并时,原有之劳动契约,特别是消灭公司之劳动契约,其权利义务是否亦依照“概括承受”的原则,乃发生疑义[1]。在理论上,关于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承继,存在着重视企业利益保护与重视职工利益保护的对立立场[2]。概括承继说或劳动法学说强调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它认为,营业转让是以包含劳动关系的营业的有机一体性为根据,因此,即使合并双方有相反约定的,转让公司职工仍是当然地由受让公司概括承继;商法学说主张在劳动关系上也应严格遵循商法关于营业转让的一般法理,承认双方当事企业的自由约定,无疑有利于企业。各国的立法对公司合并时的劳动合同的承继问题,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认为可以承继,有的认为不能当然承继。下面我们以英国、美国、台湾的立法为例来说明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一)英国的劳动立法
  在英国,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含于《1981年企业转让(劳动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实施77/187号欧洲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企业转让中职工权利的指令,又称即得权指令。条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向受企业转让影响的职工提供保护,主要采用将转让企业职工权利与义务自动转移于新雇主的方式予以实现;(2)向因为企业转让而被解雇的职工提供保护;(3)设立了关于在企业转让发生前向工会代表通知与磋商的义务;(4)将某些工会权利从转让企业转移于受让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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