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一种意见认为产业政策法不能自成体系,他们认为:在法律方面,产业组织政策的要义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尤其是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市场结构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产业组织的合理化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产业结构政策与国家计划密切相关,是体现于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因而认为产业结构法是计划法的重要部门。[19]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第一,产业结构政策仅是贯彻、分解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发展总任务和各种宏观经济总量指标的手段之一,而不是计划中的重要内容;第二、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是密切联系的,它们均涉及资源配置的结构问题。产业结构政策针对的是“产业间”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而产业组织政策则是关于“产业内”的资源配置结构优化与调控问题。因此,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是相互关联的两个层次的结构问题;[20]第三,产业组织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政策的实现。产业组织政策既可以促进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经济的利用,又可以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入方向,通过促进企业间的兼并与联合实现资源的重新组合,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级化转换。[21]
六、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
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是指保障产业政策法所规定的产业政策实施的手段。历史经验表明,产业政策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政策手段的选择与配合,它比确立产业政策目标更复杂。因此,要想取得较好的产业政策效果,必须根据产业政策目标的要求,适当地选择和组合各种产业政策手段变量。[22]一般而言,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经济的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变动。我们以日本为例。二战后初期及50年代,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分配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格管制、外汇管制、政府的复兴金融公库贷款等;60年代高度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主要有行政指导、财政和金融诱导等;自70年代开始,主要政策手段从利用税收、贷款、政策补助等“硬性”手段调整为提供信息指导的“软性”手段。这种信息指导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定期发布的“长期经济展望”;80年代中、后期以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的信息指导,连续不断地发表“经济展望”等综合资料;同时实行了一系列旨在缓和国际贸易摩擦、保持持续增长势头的出口自我限制、扩大内需等方面的行政性规定。[23]
从总体上而言,产业政策法的保障措施有三大类:一是间接诱导手段,它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二是直接管制手段,它包括了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方面,有时还配有配额制、许可制、对工资与价格的直接控制等;三是行政、信息指导手段,它以经济展望、劝告及提供其他信息为表现形式。由此也可见,产业政策实施手段有些是其政策所特有的手段,有些是借用其他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而且这两个手段又是产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误认为应把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隶属于产业政策之下。
关于产业政策实施手段的使用,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产业总体上处于较快发展阶段时,产业政策的实施多采取以直接介入调控方式为主;[24]在市场经济比较健全、产业总体比较平衡时,产业政策实施多以诱导性调控方式为主。[25]而且,如果工业化过程和产业化进程所经历的时间较短,直接介入调控方式的运用就较多;反之,诱导性调控方式就用得多。我国正处于由传统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发展中,所以,应采取以直接介入性调控方式为主,逐渐加大诱导性调控的力度。[26]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手段中运用最多、最频繁的是直接管制手段。如为解决汽车重复建设的问题,国家规定,1995年底以前,不再批准新的轿车、轻型车项目;再如纺织业的限产压锭、煤炭行业的限产关井等;又如国家经贸委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前,我国正在加大间接诱导手段的应用力度。例如,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年)中,国家规定了投融资手段、政府采购手段等间接诱导手段;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规定了财政、税收等间接诱导手段。今后,我国还应采用行政、信息指导手段来保障产业政策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