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二为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前者以日本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代表。
倾斜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重视产业结构的法律调整,多见于一些后发国家。它往往在法律中规定,国家要集中必要的资源、资金和技术力量,实行倾斜性投入和扶持,以加快本国主导产业的超常发展,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达到缩短同发达国家差距或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目的。相比美国而言,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是个后发国家。二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经历了经济复兴时期、高速增长时期、全面赶超时期和结构转换时期。在每个时期,日本都不断制定稳定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以集中力量有秩序地恢复和加快特定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政策法既有统筹性,又有动态连贯性。
竞争型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倾向于产业组织的法律调整,集中于调整竞争关系与防止垄断方面,多见于一些先行国家。它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为各类产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产业结构的调整顺应市场需求结构发展的趋势,让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觉地进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更新换代,尽可能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11]在美国,他们重视反垄断这类产业组织政策及其法律化,而产业结构政策及其法律化被认为没有多大积极意义。1984年9月美国《经济问题杂志》曾写道:“一个世纪以来,反托拉斯法已成为美国的一项具有连贯性的政策。它被用来改善产业的行为——这是我们唯一的产业政策。”[12]美国虽曾制定过一些涉及产业结构政策方面的法律,如《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54年)、《产业复兴法》(1933年),但这些产业政策法都是特殊的、偶然的、零碎的,因此,它不具有典型性。
中国的国情与上述两国均有所不同。一方面,产业结构存在下列严重问题:农业基础薄弱;一般加工能力严重过剩;主导产业不明显,“夕阳产业”问题突出;重复建设和地区布局同构化严重;产业融合度低,高度化层次低,出口贸易初级化等。同时,产业结构出现了三个制约的“瓶颈”现象:一是农业对工业的制约;二是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对加工工业的制约;三是上游工业对下游工业的制约。[13]另一方面,产业组织上存在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规模不经济等严重现象。因此,中国的产业政策立法模式应不同于美、日等国的立法模式,我们既要重视产业结构立法,也要重视产业组织立法,双轨齐下。只有这样,才能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提升我国的产业竞争力。
五、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产业政策法涉及面宽,调整对象广泛,是宏观调控法中规模最大的一组法规群。虽然它规模庞大,但并非杂乱无章,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体系。关于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目前的通说认为产业政策法由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产业布局法四部分构成。[14]这些学者的立论基础实际上是源于对产业政策的理解,即产业政策由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所组成。这种论证的思路总体上是可行的,是根据产业政策法的调整对象所作的划分,但是,这种划分方法也有其不够科学和严谨之处。产业政策是否一定由上述四方面的政策所构成,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论。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产业政策可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区域政策及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15]另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产业国际竞争力政策等具体政策;[16]还有学者认为,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产业组织政策;二是产业结构政策。[17]我们认为,产业布局政策实际上是国家社会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能完全包容在产业政策中,而产业技术政策虽也是产业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产业间的技术结构是供给结构的一个因素,是产业结构的一个侧面,因此,产业技术政策应在产业结构政策的框架内予以讨论。[18]综上,我们认为,产业政策主要由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所构成;相应地,产业政策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应是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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