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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

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


王健


【关键词】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法 产业结构法 产业组织法
【全文】
  一、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称谓
  
  法与政策在传统称谓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能给人们以具体的行为准则,稳定性较强;政策多系原则性的,具有灵活易变的特点。因此,有人认为政策与法是不能兼容的,反对产业政策法乃至经济政策法的提法。然而,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已趋于模糊,政策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产业政策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业政策法的提法并无不当之处。有学者在评论产业政策法时就认为:“产业政策法是政策与法律相互交叉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在产业政策法中,政策是其内容,法律是其形式,或者说产业政策获得了法律的表现形式,进而具有法律的一般性质,如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政策本身就具有法律性质,在这里,政策和法律融为一体。”[1]实践中,产业政策与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很多时候,产业政策本身就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各自制订并实施具体的产业政策时,都非常重视建立和推行法制化的产业立法制度,如日本的《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特定产业结构改进临时措施法》等。
  (二)产业政策法有时是推行产业政策的一种手段,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例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三)产业政策法有时也是制定和推行产业政策的渊源和依据。例如,《电力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四)产业政策法在实施过程中深受包括产业政策在内的经济政策的影响。我们以属于产业组织政策法的反垄断法为例。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当其与经济政策矛盾时,往往让位于经济政策,服从于宏观调控的需要。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反垄断法,但其真正有效实施却是从70年代末开始的,其重要原因是反垄断法与产业政策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2]
  
  二、产业政策法的特点
  
  产业政策法是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并非所有的产业都要制定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往往是针对特定的产业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的政策意图,目的是为了扶持或调整某个产业。例如,日本为了振兴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56年5月),为了扶持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1971年)。韩国为了振兴电子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电子工业振兴法》(1969年),为了培育机械工业,就制定和实施了《机械工业培育长期对策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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