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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企业法》与英国竞争法的新发展

  3.毁坏、隐藏或伪造与调查相关的文件可能导致最高5年的监禁和/或罚款。
  五、市场调查制度的修正
  法令第四部分规定了新的市场调查(market investigations)规则。该规则取代了《1973年公平贸易法》对于垄断调查(monopoly investigations)的规定。垄断调查被更名为市场调查的主要原因在于《1973年公平贸易法》对垄断调查的定义比较繁琐而且难以操作,因此受到广泛的批评。同时,其实质性测试标准也令人费解。新的测试允许OFT只要有合理理由怀疑英国市场的某个或某些特征避免、限制或歪曲了竞争即可将市场调查提交给CC(make a reference to the CC)。市场的特征被定义为市场结构特征和市场行为特征,市场行为特征包括供应商和消费者的行为。这种新定义铲除了旧制度体系中产生的问题,在原来的体系下,查明复杂垄断(complex monopoly)的压力相当大,如同调查所涉公司的犯罪行为[52]。
  市场调查移交制度(market investigation references)[53]被认为是补充和加强了《1998年竞争法》和《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82条的规定,因为当上述结构与行为严重影响竞争时它们并没有违反《1998年竞争法》第一章或《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反竞争协议的禁止规定,也没有违反《1998年竞争法》第二章或《欧共体条约》第82条的市场地位滥用的规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非共谋寡头垄断” (non-collusive oligopoly)。当发生“非共谋寡头垄断”时,市场上只有几个大企业,它们的行为模式相类似,例如平行定价,但却没有限制竞争的任何协议,任何企业也不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此时却可以发动市场调查。
  法令保留了1973年垄断调查程序的基本结构,但同时也作出了几处显著的变化,对原来的制度作了相当大的修正:
  (一)市场调查过程的非政治化——OFT发动市场调查程序
  按照原垄断调查制度的规定,OFT只有垄断调查的建议权,决定权在于国务秘书。法令对国务秘书发动市场调查的中心地位给予了限制,规定大多数市场调查移交的决定由OFT作出。当OFT有合理理由怀疑一个英国市场的某个或某些特征避免、限制或歪曲了竞争时,它就有权力将该市场提交CC调查。在作出移交市场调查的决定时,OFT应该考虑将市场调查移交给CC是不是一个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在移交之前,OFT应该先经过商议程序并且在移交前或移交后提供理由证明其决定的正当性。
  OFT对于市场调查移交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当它有合理理由认为移交CC进行市场调查并不令人满意时,可以作出不移交CC进行市场调查的决定。由于潜在的市场调查会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法令并没有限制OFT作出是否移交市场调查时应该考虑的理由,只要OFT有合理理由认为移交CC进行市场调查并不令人满意时即可。例如,在某些情形下,虽然符合移交市场调查的标准但所涉市场的竞争问题却是比较温和的,对于OFT而言运用《1998年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力可能更为合适;或者OFT认为它可以将市场中的竞争问题移交给CC但这种竞争问题可能是暂时的或相对于CC的调查成本与负担,无论调查的结果如何,这些竞争问题是微不足道的[54]。如果OFT认为市场当事人所提交的弥补市场不良影响的承诺是比较合适的,那么他可能会接受这些承诺而决定不移交CC进行市场调查。在这种新的安排下,OFT的地位得到提高,它成为是否将市场调查提交给CC的关键一环,它同时也有责任对限制性协议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作出决定。可以说,OFT已经成为竞争政策执行和发展的绝对中心角色[55]。
  尽管OFT有权作出是否将市场调查提交给CC,并且白皮书要求OFT积极地监控市场,国务秘书仍然有保留的权力(reserve power),要求将市场调查提交给CC。法令第132条规定,如果国务秘书据对OFT作出的不将市场调查提交给CC的决定不满意并且国务秘书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市场的某个特征或某些特征避免、限制或歪曲了某个特定商品或服务供应中的竞争时,它可以决定将市场调查提交给CC,OFT必须遵守。
  (二)修改了移交CC调查的理由
  《1973年公平贸易法》规定的垄断调查移交的测试标准是所谓的25%市场份额标准,即一组公司它们在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25%并且实施有着反竞争效果的相类似行为,其目的在于允许英国竞争主管当局对于那些非共谋的平行行为采取行动[56]。法令采纳了一个广泛的基于竞争的测试标准来取代原标准,即移交CC调查的原因在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英国市场的某个或某些特征避免、限制或歪曲了竞争,这是OFT决定是否移交以及CC分析移交的市场时所要考虑的实质标准,它的焦点在于确认竞争过程的不良后果。在具体分析时,主要从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两方面来分析。
  OFT在分析市场结构特征时主要从市场份额和集中、垂直集中、市场进入、退出和扩张的条件、政府管制、信息不对称、转换成本及购买者的对抗力量等方面来考虑。OFT所考虑的进入障碍是多方面的,包括稀缺的资源、知识产权等;政府的管制如果附加了最低资本或许可要求也可以影响竞争;当消费者没有充足的信息时,价格和质量的竞争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对于竞争的影响;当消费者在变换供应商时将面临货币损失或管理上的障碍时,转换成本影响了竞争。OFT将检查任何对于竞争不利影响的结构特征[57]。
  市场行为包括任何行为与疏忽,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一个特定市场中的公司的决定、决定的方式及他们对于竞争者与潜在进入者的态度不仅可能避免、限制或歪曲了同一市场内的竞争,而且可能影响直接供应者的上游竞争、下游的消费者竞争及补充市场的竞争。消费者的行为同样也可以影响竞争的条件[58]。尽管单个公司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市场调查移交,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市场调查移交是由多数公司的行为引起的。OFT例举了一些可能涉及到的市场行为,包括寡头垄断行为、市场促进措施、行业惯例与实践、垂直协议的网络效应和消费者行为,但OFT同时强调,上述行为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市场行为[59]。
  (三)CC拥有市场调查的最终决定权
  当OFT将市场调查移交给CC后,CC将进行一个详细的调查来决定提交调查的市场是否存在避免、限制或者歪曲英国或英国的一个特定部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CC市场调查的最长时间是2年。经过调查假如确认情况存在,那么CC必须决定采取什么措施来弥补市场的不良影响和/或任何对消费者有害的影响,考虑任何与消费者有关的利益。补救将采取命令或企业承诺的方式。根据《1973年公平贸易法》的规定,作出补救决定的权力在于国务秘书而不是CC。但现法令改变了这种做法,规定在大多数案件中,CC不用商请国务秘书就可作出最终的补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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