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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企业法》与英国竞争法的新发展

  三、合并控制制度的更新
  根据《1973年公平贸易法》的规定,国务秘书有权对合并事务作出决定,并且广泛运用公共利益测试标准。国务秘书的参与增加了合并控制的不确定性。据统计,自1997年5月起,国务秘书否决了竞争主管当局对12个非报业合并案件(non-newspaper merger cases)所作的决定。其中,7个涉及是否将案件移交给CC的决定,5个涉及根据CC的报告所作的救济措施的决定。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相当广泛,因此,在合并制度中运用公共利益测试标准同样会产生不确定性问题。上述不确定性会导致股价的波动、投资者信心的丧失和合并交易失败的可能性,同时也会对雇员和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产生影响。英国政府认为,提供一个清晰的、稳定的和可预见的商业框架是很重要的,《1973年公平贸易法》规定的合并控制制度应该现代化[19]。
  法令修正了英国合并控制的现存框架,取代了《1973年公平贸易法》有关合并控制的大部分条款。其中,有两个最有意义的变化:第一,大多数合并控制的决定由OFT和CC作为独立的专家竞争当局作出,而不再由国务秘书作出;第二,除了第4.8条和4.11条规定的特别案件以外,合并的评估将依据纯粹的竞争测试而不是以前运用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测试。一般来说,如果合并可能导致一个英国市场竞争的实质减少,那么合并将被禁止或需要采取补救措施[20]。需要指出的是,法令并没有采纳《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European Community Merger Regulation, ECMR)有关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并需要强制通知的制度,它继续沿用英国的自愿通知制度。
  (一)管辖权问题
  在《1973年公平贸易法》体制下,如果合并将导致合并当事人获得25%或以上市场份额,或目标公司世界范围的资产价值达到至少7000万英镑,竞争主管当局就有权进行评审。现法令取消了资产测试标准代之以营业额测试标准,但25%市场份额标准仍然保留。按照法令的规定,如果一个合并涉及到的营业额和市场份额足够重要,那么,OFT将对该合并发动调查程序。这里的合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对目标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收购,也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实质控制,如对目标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对目标公司控制利益的收购等[21]。
  OFT将调查符合营业额测试或市场份额测试的合并。假如目标公司的英国营业额超过7000万英镑[22],那么需要进行营业额测试;假如合并当事人英国或英国某一特定区域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至少25%,并且合并后市场份额将增加,那么将需要进行市场份额测试。
  营业额测试标准规定的营业额是指被收购企业(目标公司)的营业额,它并不包括收购公司的营业额。也就是说,如果目标公司的营业额超过7000万英镑,那么该合并就应该接受调查。如果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的主体资格均丧失,形成一个新的公司,即如果这个合并是一个新设合并,那么应合计所有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营业额。法令规定,OFT应该持续关注营业额测试标准,要经常向国务秘书建议现在的营业额测试标准是否仍然合适[23]。国务秘书有权决定营业额的构成要素、营业额的计算日期及如何判断英国营业额的连接点等[24]。
  市场份额测试可以涉及英国整个国家,也可以是英国的重要部分。至于何谓重要部分,法令没有规定判断标准。OFT以前在判断时,通常要考虑市场大小、人口、社会、政治、经济、金融和地区等要素。法令允许竞争主管当局在判断25%市场份额门槛是否合适时,可以考虑价值、成本、数量等标准;允许竞争当局考虑是否将不同供应方式的商品与服务的市场份额相加;给予竞争主管当局在判断是否应将商品或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特征的商品或服务时有自由裁量权[25]。
  (二)程序问题
  法令对于合并控制的程序进行了改革。在新的制度下,在合并控制过程中将很少涉及政府干预,OFT有权决定是否将合并提交CC审查(而不再是仅仅建议国务秘书将合并移交CC审查),CC将根据合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而不再是仅仅建议国务秘书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国务秘书只对涉及特殊公共利益的合并如涉及国家安全的合并才进行干预[26]。
  OFT在决定是否将已完成或进行中的合并提交给CC进行审查时,必须考虑该合并是否已经或有很大可能导致竞争的实质减少(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简称SLC)。如果OFT相信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情形,那么他必须将合并提交给CC审查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合并企业采取措施补救因合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而不再向CC提交。法令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那么OFT不用将合并移交CC审查:第一、合并所涉及的市场不够重要,不足以证明移交CC调查是必要的;第二、任何从合并中产生的消费者利益(例如更低的价格、更高的质量、更多的选择或更大的创新)超过了竞争实质减少所产生的任何问题;第三、所涉合并不够先进或者很可能不能进行下去,不足以证明移交CC调查是正当的。OFT有4个月时间来完成调查。对于一些情况紧急的合并,合并当事人可以向OFT发出一个“合并通知”,在这种情况下,OFT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只有少数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时间[27]。
  如果将合并提交给了CC,CC将全面深入调查合并是否已经引起或可能会引起竞争的实质减少。CC的调查时间为24周。经过调查,如果实质减少竞争的情形存在,那么CC将禁止该项合并或以命令方式或以参与合并企业承诺的方式来采取补救措施。在决定补救措施时,CC将考虑任何因合并而产生的消费者利益。OFT将承担监督合并当事人是否遵守承诺与命令的角色。它将负责所有承诺和命令的登记工作。
  法令还引入了一项新的权利,允许合并的当事人和其他深受OFT、CC或国务秘书决定影响的人向CAT提出上诉以要求司法复审。但是,CAT仅能审查该等决定是否合理、合法以及是否公平,它不能以自己的命令来代替OFT、CC或国务秘书的决定。如果必要,CAT可以要求OFT、CC或国务秘书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28]。
  (三)实质问题
  根据《1973年公平贸易法》的规定,CC在决定合并是否违法时主要考虑合并是否已经或将要不利于公共利益,即将公共利益测试作为合并控制的实质标准。这种测试需考虑许多问题,例如对就业的影响和产业分配等问题。法令取消了公共利益测试,规定采纳竞争实质减少标准,即SLC(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测试标准。政府甚至将SLC视为新的合并控制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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